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设节约型科研机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院机关及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院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要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院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科技创新发展局、科技基础能力局、人才与人事局、国际合作局、财务与资产管理局、审计与监督局、机关党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分院负责对所联系院属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企业等单位账户使用。第八条 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
财务与资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完善全院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健全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会计改革要求,准确核算单位运行经费,全面反映科研运行和管理成本。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遵守报销审核制度。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因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而用现金结算时,要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要依法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作为重大经济事项,应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或年度工作会上公开,接受审议和监督。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的日常报销依托ARP系统在本单位面向全体在职职工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院机关开展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以院党组或院名义在全院范围开展的督查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项。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在全院范围开展的专项督查检查,严格实行审批备案机制、年度计划管理。对于计划外确需开展的,坚持“一事一报”原则。院机关各部门组织的基层调研、督查检查要严控频次数量,能够联合开展的应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扎堆。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对科研项目涉及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的财务报销管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6〕10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局负责统筹安排院机关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和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各单位须结合主责主业、坚持务实高效,统筹安排本单位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报国际合作局备案。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须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从严从实从紧控制出席同一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规模。人才与人事局负责研究制定全院出国(境)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局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各单位要根据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安排和单独列示年度经费预算并实行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临时发生、确有需要,但未纳入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际字〔2017〕26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发际字〔2017〕81号)规定的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超预算增加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天数。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接待国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时,应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接待活动。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要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并由经费审批责任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办行〔2013〕533号)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院属接待、培训场所应资源共享,提高使用率,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的总体要求,保留必要的科研考察、机要通信、应急管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用车由出行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各单位应按院批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严控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加强公务用车盘活利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科研考察、机要通信、应急管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六章 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精简会议,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参照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6〕103号)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要求。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院机关各部门召开会议,费用应由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三十二条 举办国际会议应参照执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际字〔2017〕47号)规定,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要求,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精简规范各类节庆论坛等活动。以院或院属单位名义举办上述活动,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院属单位牵头举办周期性的国内学术性论坛活动,须报科技创新发展局审批备案;院属单位举办国际及两岸学术性论坛活动,须报国际合作局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以单位成立、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原则上不得举办非学术性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节庆、学术性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七章 办公用房和科研用房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停建。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超标准面积应当移交用于统一调剂使用。要严格管理办公和科研用房,推进房产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原则上要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和科研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各单位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项目要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办公和科研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院房地产,委托各分院、行政管理局承担本地区房地产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指导本地区相关单位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事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由本单位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用于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要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或整合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要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集约节约的原则分配使用科研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单位投资企业不得违规占用单位房屋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和完善共享共用机制,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第五十条 科技基础能力局负责统筹规划、统一实施全院的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宣传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院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各单位纪检部门对于涉及违规违纪的典型铺张浪费案例,要及时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化。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院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纪检部门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财务部门加强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财会监督。审计部门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分党组)在每年度向院党组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办字〔2024〕9号)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院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