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所野外科学考察活动(以下简称野外科考)顺利进行,确保科考过程中的人员、财产、标本、数据等安全,防范事故案件和失泄密事件,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保卫保密若干规定》、《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差旅费及野外科学考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野外科考是指我所科研人员到工作条件艰苦、流动性大、食宿不固定,远离单位驻地(含野外站点)的县城城区(不含县城)以下、城市郊区、特殊无人居住区等野外地区进行观测、采集、发掘、测量、试验等野外工作。
第三条 野外科学考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 我所在职职工以及合同聘用人员、研究生、客座研究员、按国际合作相关规定报批获准的外籍专家从事野外科考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科考课题(项目)组负责人是科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课题(项目)组在野外科考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人员名单、考察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报研究所行政资产处备案。同时,应做好科考人员的交通、通讯、医疗等后勤保障。第六条 科考活动须有负责人(科考队长)。科考队长是科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认真执行国家、院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在野外科考中做好前期调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指导队员尊重当地民风民俗,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严禁单独成队开展野外科考。
第七条 研究所科技处负责野外科考项目来源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评估审查。
第三章 野外科考活动的分类管理
第八条 野外科考活动根据依托项目类型、科考任务开展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第九条 第一类野外科考项目:①依托国家专项科考任务(如青藏科考、西藏科考、基础工作专项等)开展的野外工作;②在沼泽、森林、沙漠、高原、冰川等特殊地区开展的野外工作;③境外科学考察、中外联合的境内外科学考察。第二类野外科考项目:一般地区符合科考界定的野外工作。
第十条 科考团队在执行科考活动前,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野外科考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野外科考管理备案表》(附件2)(以下简称《科考计划申请表》和《科考管理备案表》),报科技处、行政资产处审批和备案。其中,第一类野外科考项目和科考活动时间持续在30天及以上的第二类野外科考项目需分管所领导批准。科考团队所有人员应签署野外科考纪律与安全承诺书(附件3)。
第四章 野外科考活动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野外科考的全体人员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均有义务向科考负责人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件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科考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和科考队长须做好前期调研,配备必要的食品、急救药品、GPS定位设备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等,为参与科考的职工、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针对野外科考风险点、可能的突发情况等,细化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出行前科考负责人应对全体科考成员开展安全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科考队的安全意识和应险技能。对于第一类野外科考项目,综合办公室应做好应急物资检查,协助科考队完善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野外科考过程中,科考队长应随时关注当地气象、地理、交通、治安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全体科考人员的活动动态,合理安排科考任务。科考队员要注意饮食(水)和个人生活卫生,防止食物(水)中毒和疾病发生。
第十五条 野外科考期间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单人独行。科考队应按预定的考察区域、路线、内容开展工作,属于第一类野外科考的,科考过程中科考队长每天应向上一级责任人进行安全报备。发生疫情、险情、刑事案件、人员失联失踪、重大伤亡事故和危及队员安全等突发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停止野外作业,及时撤至安全区域,第一时间求助当地有关部门,并立即向研究所综合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野外科考所需的物资、重要文件(如地图、介绍信等)、贵重仪器设备和现金以及考察期间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重要的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清点造册,防止火灾、雨淋、丢失、盗窃、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野外科考过程中涉及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特殊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院、研究所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如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图件或者国内未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以及内部文件、图件等,须经科技处和综合办公室审查批准。对涉密文件、图件和珍贵标本、样品等,要有专人保管,专簿登记。
第十九条 科考所用车辆应为我所公务车、有资质单位的租用车、确保安全的外单位便车,严禁科考人员自带私家车进行科考活动。参加科考的驾驶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加强交通工具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保障人员和物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对行进路况和地域自然环境要及时判断,如遇危及科考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暂缓甚至停止科考。
第五章 涉外管理
第二十条 境外科考、中外联合的境内外科考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考活动,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合作;确需开展合作研究的,须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明确合作研究的范围和成果的使用方法,签订科考保密协议。第二十一条 涉外科考涉及中国境内未对外开放地区或敏感地区时,须经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在境外开展的科考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第二十二条 涉外科考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应对参加科考的外籍人员提前进行教育提醒,明确不得从事与科考无关的活动。科考中如发现外籍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应与外事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如遇外交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协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野外科考严禁采取研究生带队,老师远程遥控方式,开展科考活动必须由老师带队。严禁与科考任务无关人员随队科考。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而使科考工作受到不良影响、造成事故的科考队或人员,研究所将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考计划申请表》应作为报销科考相关费用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