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研究所特种设备及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潜在风险、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容器(如灭菌锅)、起重机械、电梯、叉车等,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遵照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行政资产处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行政资产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和注销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物业履行合同约定中特种设备(如: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演练,以及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条 使用部门购买特种设备或购买含特种设备的实验装置时,应将相关信息如实报行政资产处备案。第七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部门应联系行政资产处,由行政资产处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维护保养情况和运行故障进行记录。划定安全区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设备运转情况下,进行清理或维修作业。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条 使用部门租用叉车、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时,应查验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在工作状态下,人员不得离开,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请有关专业机构与专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运载货物可能造成电梯损坏时,货物接收部门应报告行政资产处,由行政资产处协调物业指派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会同货物接收部门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电梯承用人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电梯故障而发生乘客被困时,立即通知物业实施救援。
第十四条 叉车进入园区道路的,应遵守道路标识和交通信号。装卸过程应有人旁站指挥,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使用部门应联系行政资产处办理定检事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联系行政资产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停止使用并报行政资产处办理停用、注销手续,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报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各使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