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集体户口管理,规范集体户口相关手续办理程序,根据《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述集体户口包括研究生集体户口和职工集体户口。
一、研究生户口迁入
1、新生户口迁入遵循自愿原则,集中在新生入学阶段办理。研究所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入学后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和落户人员信息采集表(研究生部领取),入学报到期间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送集体户管理员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附录取新生花名册);新生入学阶段不办理户口迁入者,就学期间只可补办一次。
2、研究生应认真核对户口迁移证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身份证、学籍、新生录取通知书是否一致。户口迁移证中迁往地址应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迁移证应加盖“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如发现上述信息有错误,应及时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更正。
3、户口迁移证电脑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擅自涂改或填写其它与户籍无关内容;迁移证有效期为当年有效。因保管不善造成户口迁移证丢失,本人持身份证(委托办理还需要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至属地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二、研究生户口迁出
1、研究生户口迁出遵循毕业离所迁出原则,就学期间只可办理一次迁出手续。研究生毕业离所时须至集体户管理员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本人户籍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后至属地派出所办理迁出。
2、达到毕业时间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研究生(推迟毕业、推迟答辩、公派出国、参军)需提交研究生部相关事项证明,可暂缓办理迁出手续。中途退学(含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凭研究生部提供的退学(取消学籍)文件至集体户管理员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迁出户口的可申请短期保留户口(六个月内);毕业生经批准暂缓派遣的(研究生部提供纸质说明),可在保留期内暂时保留户口。
4、逾期未办理迁出手续,经多次催促无果的,研究所将联系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强制清退该户籍。
三、职工户口迁入迁出
1、职工户口迁入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南京名下无房产的,可至集体户管理员处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复印件(盖人事处章)、毕业证、身份证、结婚证、落户人员信息采集表和落户单位集体户协议书(至集体户管理员处领取并盖章)至属地派出所办理。
2、职工户口迁出
与研究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须在办完离所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所集体户,未能按时迁出的户口将停止使用。
四、新生儿申报户口入户
1、集体户口(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申报新生儿户口入户,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由集体户管理员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后,职工本人协相关材料至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夫妻一方为居民户口及南京市有房产的不予办理新生儿申报我所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五、集体户口借用
集体户口人员因办理各类事项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至集体户管理员处登记申请并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借用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借用人的有效有份证件或委托证明,至集体户管理员处登记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借用手续。
常住人口登记表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至户籍管理员处。常住人口登记表借用期间丢失的,可由集体户管理员处开具证明后至属地派出所补办。
六、其他事项
1、本所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只能在所期间使用,职工离职、博士后出站和研究生毕业离所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造成影响的,由本人自行负责。
2、若本办法所述条款与南京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定相冲突的,以南京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定为准。
3、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宁地湖〔2018〕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