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9〕107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22〕4号)及《关于制定院属事业单位所属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津贴和补贴包括实行货币化改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福利性收入。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中不包括:非在岗职工工资如退休返聘、劳务派遣等人员的工资以及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中长期激励等临时性支出。
第四条 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作分配制度;坚持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协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
第二章 决定机制
第五条 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履行决策程序。所属一级控股企业汇总各级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报研究所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发展阶段,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分类如下:
(一)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效益型企业(简称I类企业);
(二)资管公司等主要效益来源于持股企业分红或股权运营的内部效益型企业(简称II类企业);
(三)文化出版企业(简称III类企业);
(四)主要为研究所提供技术、服务等,一般不直接创造效益的支持保障企业;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且尚未形成持续盈利能力或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及其他初创期企业(简称IV 类企业)。
第七条 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原则上I类企业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II 类、III 类、IV 类企业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在不超过15%的范围内确定。
第八条 控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不低于5%。
第九条 控股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或划出企业、部门或机构等情况的,可参照本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条 控股企业预算工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基数×(1+经济效益增长率E×综合考核系数P×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其中:
(一)经济效益增长率(E)=Σ当年经济效益指标/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权重-1
1.I 类企业选取利润总额作为经济效益指标;
2.II 类企业选取营业收入作为经济效益指标;
3.III 类企业选取营业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作为经济效益指标,两项指标权重占比各为50%;
4.IV 类企业选取营业收入作为经济效益指标。
因政策性因素、会计准则调整、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在核定经济效益增减幅度时应予以调整。
(二)综合考核系数(P)
表1 综合考核系数(P)确定表
| 经济效益增长率(E) | 综合考核等级 | |||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E≥0 | ≤1 | ≤0.9 | ≤0.7 | 0 |
| E<0(文化类) | 0.15~0.25 | 0.25~0.35 | 0.35~0.45 | ≤1 |
| E<0(非文化类) | 0.25~0.7 | 0.7~0.9 | 0.9~1 | 1 |
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依据综合考核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综合考核得分评定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不含)至70分(含)为良好,70 分(不含)至60分(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综合考核得分 = 综合考核指标得分 × 权重
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发展阶段等情况设置反映盈利能力、工作绩效、社会效益等综合考核指标并合理设置各指标权重。
(三)市场对标调节系数=α×β×γ
α、β、γ分别指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其确定方法如下:
表2 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α)确定表
| 经济效益增长率(E) | 企业当年人均营业收入上年度人均营业收入的倍数 | α |
| E≥0 | 1倍(含)以上 | 1.00 |
| 1倍以下 | 0.8~0.95 | |
| E<0 | 1倍(含)以上 | 0.8~0.95 |
| 1倍以下 | 1.00 |
表3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β)确定表
| 经济效益增长率(E) | 企业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上年度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倍数 | β |
| E≥0 | 1倍(含)以上 | 1.00 |
| 1倍以下 | 0.75~0.9 | |
| E<0 | 2倍(含)以上 | 0.75~0.9 |
| 2倍以下 | 1.00 |
表4 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γ)确定表
| 经济效益增长率(E) |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 | γ |
| E≥0 | 3倍(含)以上 | 0.75~0.9 |
| 3倍以下 | 1.00 | |
| E<0 | 0.7倍(含)以上 | 1.00 |
| 0.7倍以下 | 0.75~0.9 |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总收入,年度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
综合考核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营业总收入指标得分
(一)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27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基本分+调整分
调整分=(完成值-目标值)÷2%
(二)营业总收入,基本分为63分。
营业总收入指标得分=基本分+调整分
调整分=(完成值÷目标值-1)÷2%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所对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管理,控股企业自主编制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控股企业应将工资总额预算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存在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战略性新业务投资占比较大等明显影响经济效益情况的企业,经研究所批准,可探索实行跨年度周期制工资总额管理,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年均增幅不得超过符合规定的同期经济效益年均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幅度应符合同期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结果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报研究所备案,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根据控股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薪酬策略确定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实施目标;
(二)控股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情况预测;
(三)控股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具体联动测算办法;
(四)控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増减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
(五)控股企业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对标结果、年度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六)相关报表数据等。
第十五条 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当期经济效益指标完成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明显波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因客观因素导致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调整后的预算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报研究所备案 。
第十六条 研究所一级控股企业应于次年5月底前汇总各级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向研究所提交。研究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于6月底前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五章 控股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内部分配向关键岗位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研究所应加强所属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等工作管理,实现逐级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每年7月底前,研究所组织开展所属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国科控股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行政资产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