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国管资〔2024〕51号)、《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所有权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用于保障研究所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配备的各种类型机动车辆。车辆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工作用车、班车、老干部服务用车、高层次人才用车。
(一)业务用车,是指用于野外科学考察、野外科学实验、其他业务及业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三)工作用车,是指用于机要通讯、应急等公务的机动车辆。
(四)班车,是指用于职工上下班交通的机动车辆。
(五)老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动车辆。
(六)高层次人才用车,是指用于满足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等)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条 行政资产处为研究所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具体编报车辆及运行费用年度预算等。负责研究所车辆采购、更换、报废和处置,具体编报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计划、执行公务用车采购程序、公务用车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三公经费”标准对研究所公务用车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公务用车及运行费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 研究所车辆及运行费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预算一经确定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需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第三章 车辆配备标准
第六条 研究所配备公务用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业务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将随中国科学院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 研究所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核定的车辆编制和规定标准配备车辆,不得违法本规定超标准配备车辆,严禁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四章 预算及采购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按照财政部及中国科学院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包括科研及管理工作在内的全口径公务交通总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将车辆购置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中国科学院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公务交通总支出包括车辆购置费、车辆运行费、车辆租用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
车辆购置费包括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相关支出。
车辆运行费包括车辆维修保养费、燃油费、保险费、过路过桥停车费、事故损失费及其他杂项费用。
第九条 行政资产处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及中国科学院关于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要求,将车辆购置计划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计划中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配置数量,经中国科学院审核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资产处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国管局备案的资产配置计划购置车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实施采购。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计划的车辆,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研究所购置车辆前,由行政资产处向中国科学院报送申请购置车辆文件及车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计划、报废车辆处置证明等材料,经中国科学院批复后采购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三条 研究所可根据业务需求配备越野车。非业务用车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业务特殊需求,超出车辆配备标准配备业务用车的,须经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中国科学院或国管局审批同意后从严配备。除野外业务用越野车以外的载客汽车不得超标准配备。在办理购置超标准业务用车报批工作时,除上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在购置申请车辆文件中详细说明超标准配备业务用车的原因。
第十四条 研究所确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须经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中国科学院审批同意后从严配备。在办理购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报批工作时,除上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在申请购置车辆文件中详细说明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原因。
第十五条 车辆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不得将本所车辆登记在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
第十六条 不得变相使用研究所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购置车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五章 车辆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资产处行使对本所车辆进行重新配置、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的职责。所有车辆必须进入研究所(本部或野外台站)指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在外过夜停放。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将车辆封存停驶。车辆钥匙一套由司勤人员保管,另一套由行政资产处车辆管理业务主管保管。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模块,由行政资产处车辆管理业务主管对车辆进行轨迹监管。
第十八条 所内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国科学院核定的车辆使用性质使用车辆,可在车辆定向保障的前提下由行政资产处调剂使用车辆。
在充分保证和满足科研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现有车辆实际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将车辆分为研究所直接管理调配车辆、野外台站管理调配车辆和课题项目相对固定使用车辆。
行政资产处、野外台站、相关课题组落实专人分别做好研究所直接管理调配车辆、野外台站管理调配车辆和课题项目相对固定使用车辆使用情况登记,登记台账需定期(每季度)汇缴至行政资产处车辆管理业务主管,车辆收费标准需明确,公开透明,派车须乘车人本人签字。
第十九条 研究所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维修、加油等费用报销,严格按照研究所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所建立车辆日常使用监督机制,按每辆车的使用情况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车辆使用登记表》(附件1),经车辆管理人员、车辆归口管理单元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一次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
研究所建立车辆运行支出监督机制,按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运行费用情况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车辆管理台账》(附件2),经车辆管理人员、车辆归口单元负责人签字后,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所内各部门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的,须经车辆归口管理单元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资产处车辆管理岗位人员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资产处为研究所车辆证照、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相关证照以及购车凭证、合同、验收单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所内各部门不得将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或者私车公养;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参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者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车辆原则上应当由专职司勤人员驾驶(合同中应明确),野外台站或课题项目组车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由非专职司勤人员驾驶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配备专职司勤人员且未经审批的车辆,行政资产处不予办理保险及年检,车辆使用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并择期收回使用权。确定调配给野外台站固定使用或课题项目使用的车辆,专职司勤人员的工资及车辆日常运行保养费用由车辆归口管理单元负担。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加强车辆租用管理,所内车辆不能满足业务或管理工作需要时,应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车辆租赁服务,由行政资产处或由用车人在市内定点租赁公司或外地直接租车,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南京市内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研究所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行政经费购买车辆租赁服务应由行政资产处统一组织遴选1-3家车辆租赁服务公司,至少每两年对遴选的公司进行评估更新,不得超标准租用车辆。
租车必须取得车辆租赁服务公司提供的租车行驶单或路码单,租用所内车辆的,用课题本结算;租用定点公司或外地车辆的,租车费用由用车人自行结算,报销费用时须经行政资产处车辆管理业务主管处检验。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应当继续使用。确因交通事故、车辆过度损耗等原因需要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处置车辆,应当按照财政部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司勤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资产处负责车辆司勤人员管理,人事处负责确定司勤人员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车辆司勤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积极参加行政资产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出车,确保车况良好,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司勤人员应如实、逐项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车辆使用登记表》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车辆管理台账》;节假日加班需填写《公务用车加班登记单》(附件3),并由出车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专职司勤人员行车补贴分为三类:里程补助、节假日(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安全奖补贴,具体标准由行政资产处核定。
由野外台站、课题组聘用的司勤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产生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七章 公务交通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包括科研及管理工作在内的全口径公务交通总支出管理,按照保障业务及管理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年度全口径公务交通总支出,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不得超部门预算购置车辆,不得超部门预算列支车辆运行费、车辆租赁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
第三十二条 行政资产处加强车辆运行费管理,实行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无法实行加油卡的,报销油费时应当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公车油费报销审批单》(附件4),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车辆必须安装ETC,无法安装的,须由车辆归口管理单元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至行政资产处车辆管理业务主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所内各部门不得在车辆维修费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十四条 非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管理。
研究所在公车改革实施方案中根据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并由中国科学院从严确定。
年度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相关科研人员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不纳入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管理。非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不得超过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且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的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审核,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公务交通费时应当严格执行据实原则,以公共交通合法票据为依据,市内交通费报销参照《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试行)》(宁地湖〔2019〕10号)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财政部及中国科学院关于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将车辆配备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部门决算,经中国科学院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三十七条 行政资产处按照财政部、国管局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求,将车辆配备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经中国科学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务用车情况纳入所纪委监督检查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内部审计等专项检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二)购置车辆,未编制新增资产预算、资产配置计划;未办理购置车辆报批工作;
(三)未按政府采购规定购置车辆;未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
(四)违反规定将本单位车辆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
(五)公车私用或者私车公养;
(六)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七)变相使用本单位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购置车辆;
(八)超编制、超标准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
(九)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十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十二)占用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者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十三)未按规定租用车辆;超标准租用车辆;
(十四)未按规定处置车辆;
(十五)其他违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宁地湖(2022)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