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营造有利于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服务研究所整体工作提升,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传播工作,指研究所新闻宣传(含国内、境外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科学普及、科技出版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准确、适度、及时,整体要求是严谨、低调、务实、高效。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指通过组织面向国内和境外的新闻发布会、记者通气会、新闻通稿发放、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活动,引导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关注、报道研究所科研和管理活动中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工作。

  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宣传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涌现的创新成果、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思想,注重“见人、见事、见精神”,大力弘扬研究所优秀文化传统。

  第五条 党的宣传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学生,引导大家积极向上,开拓进取,为实现党的目标而奋斗。另一方面宣传研究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开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创新文化建设的特色举措、选树出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外树形象、内聚人心的作用。

  党的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所上下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提高宣传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让广大职工、学生爱听爱看、产生共鸣,充分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指按照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刊物类别,收集并报送研究所在科研、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参考价值的内部信息,切实促进研究所“思想库”建设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安全等重大问题和研究所工作实际,快速反应、认真组织,积极报送情况准、内容新、针对性强的信息,切实促进“思想库”建设和研究所科研、管理效能的提升。

  第七条 网络宣传工作指顺应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研究所中英文网站和二级子站群以及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布研究所工作信息并依据发布平台特点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的工作。

  网络宣传工作的要求是:不断拓展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平台功能,优化栏目设置,提高编辑质量,加快更新频率,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研究所和各部门的改革发展动态,妥善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指主动或按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通过研究所网站群、新闻发布或申请者指定的其他方式,对外公开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的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条 舆情应对工作指收集、研判各类网络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上涉及研究所相关工作和人员的舆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媒体、公众的主要信息需求进行信息发布的工作。

  舆情应对工作的要求是:密切关注、准确把握研究所和各部门相关舆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努力消除误解、降低负面影响、维护研究所形象。

  第十条 科学普及工作指通过组织科普活动、创作科普作品、开放科普基地、运用各类传播平台,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工作。

  科学普及工作的要求是:顺应科普工作发展趋势,遵循科普工作内在规律,充分发挥研究所科普资源丰富、人才卓越的优势,组织开展高端、有特色的科普工作,促进科研与科普工作的融合,提升研究所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科技出版工作指出版高水平科技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等,促进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工作。

  科技出版工作的要求是: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出版代表研究所科技水平的各类出版物,注重学术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发挥科技国家队的引领作用,提升在国内外科技期刊和出版界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所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违规发布或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研究所干部职工须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传播工作,严格遵守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客观、公正、负责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十四条 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所领导组织落实。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和服务支撑,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同、各负其责。管理和科研部门的信息宣传员、兼职科普员等是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网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研究所成立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单位科学传播各项工作,组长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所务会议任命,一般由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所领导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职责。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国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中文网络宣传、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境外新闻宣传、英文网络宣传、科学普及、科技出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中期刊出版由学会与期刊情报中心负责。党群监审处负责党的宣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一般为本部门或本团队科学传播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人。研究所各信息发布平台(包括各类网站含二级子站、自媒体包括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号等各类平台开设的自媒体)必须及时向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附件1),明确主管部门(团队)、责任人、具体运行人员,并由办公室与第一责任人签订《研究所网站及自媒体信息宣传责任书》(附件2)。

  第十八条 研究所所属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本部门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建设、发布流程完善,负责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学术性和保密性审查,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发布需经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体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科学传播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保密审查。所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全所科学传播工作中保密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科学传播工作计划制订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科学传播工作计划: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研究制订,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二)科学传播相关工作重要专项任务工作计划:由分管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和部署,重大事项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布活动工作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交所务会议审议,其中科技成果类发布会应事先征求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意见。审批同意后,视发布会工作语言,提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新闻宣传处或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备案,由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二)研究所职工接受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新闻媒体采访,须提前报办公室备案并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媒体采访审批表》(附件3),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如采访媒体含境外媒体,须同时报研究所科技处备案。

  (三)研究所任何干部、职工、学生等不得以研究所或中科院名义发布非职务相关成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宣传由研究所党群监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所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简报》《中国科学院专报信息》《要情》《领导参阅材料》《情况通报》《“率先行动”动态》等6种政务信息刊物的报送均需通过中国科学院ARP系统报送。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网络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如下:

  (一)所有信息发布稿件均需填写发布审批表,审批表由各类信息发布主体负责部门制定和实施。

  (二)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新闻类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研究所办公室审核发布,其中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要闻”栏目发布的新闻稿,需由分管所领导审核;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其他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发布;拟在研究所英文主站发布的信息由研究所科技处审核发布。

  (三)研究所二级子站及各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由各二级子站及自媒体运营主体自行负责审核。

  第二十五条 科普项目征集工作程序为:根据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发布的科普项目征集通知,由科技处组织相关部门填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审批通过的项目,院学部工作局与研究所签订项目任务书,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版事项审核工作程序为:由科技处向院学部工作局科学普及与学术处提交图书、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等出版事项的审核、备案材料,其中期刊出版由学会与图书情报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要注意时效性,重大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送有关情况,其他信息在事发2天内成文报送,最迟不超过4天。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体在进行信息发布活动时,需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主办、谁审查”的原则,对其业务范围内的科学传播工作进行真实性、学术性和保密性审查。各类信息发布主体要对审查情况做完整记录并留档,确保研究所工作各个环节保密审查和学术审查制度落实到位。对科学传播工作保密审查方面不能确定的问题,须报所保密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上下须高度重视科学传播工作,将科学传播工作作为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各项工作部署、实施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条 所属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兼职科学传播员;可适当动员、培养、吸纳一批以研究生、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兼职科学传播员。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每年在行政事业费预算中设置科学传播专项工作经费,为科学传播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须充分利用所ARP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面覆盖的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为科学传播工作提供充足的信息源。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工作条例,因不作为导致严重负面影响、在科学传播工作中出现重大失泄密事件或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信息发布平台登记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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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网站及自媒体信息宣传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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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媒体采访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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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新闻发布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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