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应对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强化研究所对舆情应对工作的有效管理和引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依照《中国科学院舆情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舆情应对工作,是针对某个舆情而开展的专项应对工作;该舆情已经或可能形成蔓延态势并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需要及时针对公众关切问题进行积极响应或引导。
第三条 舆情应对工作一旦启动,必须迅速、准确、高效,并做到全所相关部门与单位高度协同、应对一致。
第四条 舆情应对工作具有敏感的内部协调属性,必须遵守相关保密原则,从严把握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研究所设立舆情应对领导小组,组长为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成员为所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和办公室主任,负责舆情应对的专项启动、指导实施和协调监督。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组长为办公室主任,成员为涉及舆情应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及舆情应对工作主管,负责舆情应对的具体实施,包括舆情监测、预判、调查处理、信息发布以及与院属相关部门的对接等。党委书记、所长是舆情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舆情应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是舆情应对工作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各部门职能范围内相关舆情应对的责任人。研究所的舆情应对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同,各司其职。
第六条 研究所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职能范围内的舆情监测工作,一旦发现舆情线索,须第一时间报送研究所舆情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协助工作小组开展相关舆情的应对实施工作,包括情况提供、信息传递、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等。
第七条 舆情一旦启动,舆情应对领导小组需指定一人为研究所舆情应对工作的新闻发言人,按照“谁分管,谁发声”的原则,一般与舆情内容相关的分管所领导是该舆情的发言人。发言人作为研究所唯一对外口径权威发声,其他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声。
第八条 出现舆情后,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相关处室责任人须24小时值守(手机开机),按本办法组织实施舆情应对工作。
第三章 舆情分级与启动工作
第九条 舆情一般分为“舆情隐患”“舆情预警”“重点舆情”“重大舆情”4个级别。“舆情隐患”指通过监测研判认为,当前虽未发生舆情,但将来可能演变为舆情的隐患;“舆情预警”指出现了舆情苗头,相关信息虽然呈零星散发状态,但存在进一步渗透、蔓延的风险;“重点舆情”指相关信息已经出现了蔓延、发酵的趋势,在一定范围开始产生不良影响,应尽快启动所级应对;“重大舆情”指舆情已形成蔓延态势或开始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应尽快启动院级应对。
第十条 当发生“舆情隐患”,应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监测。当发生“舆情预警”,须根据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提供的线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在48小时内向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反馈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当发生“重点舆情”和“重大舆情”,研究所在收到《舆情通知单》后,须立即启动“所级舆情应对”,视舆情应对工作需要,尽快拟定公开声明或说明,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和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通过研究所网站(或新媒体)发布,向社会表明已关注舆情并正在抓紧调查处理;启动所级舆情应对后,须在1小时内向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报送初步核查的情况说明,2小时内上报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原因等要素完备、准确的《舆情调查报告》,同时抄送中国科学院机关职能部门、所在分院;如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为发言人或接受采访,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声。当发生“重大舆情”,由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统筹指导应对,办公厅根据研究所报送的《舆情调查报告》和舆情发展态势分析,对舆情进行研判,提出是否定性为“重大舆情”并启动院级应对的建议,报告相关院领导同意后,成立院级舆情应对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除院办公厅告知的各类舆情,各职能部门应随时监测收集工作和生活中接触到的涉及本单位舆情线索。舆情线索一经发现,应第一时间通报舆情应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应立即开展舆情线索的核查研判,决定是否启动“所级舆情应对”。一旦舆情启动后,舆情应对工作小组成员须随时待命、明确分工、紧密协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如舆情应对工作涉及院级应对层面,工作小组要配合院机关要求,高效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在应对舆情的同时,应切实做好触发舆情事件的调查处理,需再次公开的声明或说明,须经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审定后发布,并抄送院机关职能部门、所在分院。
第十三条 舆情应对工作结束后,舆情应对领导小组须尽快对舆情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应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5天内向院舆情应对工作小组上报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整改成效。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 舆情应对工作小组须按照本管理细则要求,根据实际工作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舆情事件中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或因舆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处理追责。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舆情应对工作管理细则》(宁地湖〔2018〕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