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建立健全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科资发综字﹝2024﹞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研究所及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研究所负责资管公司负责人的考核和薪酬管理;资管公司负责其他控股企业责人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并将其他控股企业责人的薪酬方案、考核结果报送研究所备案。
第五条 各控股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中国科学院对控股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本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聚焦企业使命愿景,强化战略导向,构建面向助力院属事业单位战略有效实施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管理体系。
(二)坚持分类管理。聚焦企业差异管控,强化分类施策,构建与企业使命定位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管理制度。
(三)强化传导机制。聚焦激励约束对等,优化目标、考核、薪酬闭环管理,畅通责任与利益传导,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强化统筹兼顾。兼顾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优化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七条 控股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重点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定位、战略目标和所处发展阶段,按“一企一策”原则,从以下两类指标中各选取若干项并确定权重:
(一)财务指标:营业总收入、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二)重点任务指标:企业年度经营工作计划中的重点任务,转换成可衡量、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资管公司负责人应重点考核国资监管履职成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八条 研究所或资管公司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下发其他专项考核要求,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党建纪检考核结果需应用于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调整。
第九条 年度考核目标的确定
(一)每年一月底之前,各控股企业将本年度考核指标、考核目标建议值,以及说明材料报送资管公司,其中应至少包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年化增长率(考核权重不低于30%)。资管公司履行前置审核程序后,将结果报研究所备案,并向各控股企业反馈。
(二)各控股企业将年度考核目标形成正式议案,报企业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研究所及资管公司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按照前置审核意见,在企业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中表决。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实施
(一)每年一月底之前,各控股企业根据上年度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上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并对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资管公司。资管公司履行考核程序后,将考核结果报研究所备案,并向各控股企业反馈。
(二)各控股企业董事会根据资管公司、研究所的考核意见,拟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控股企业的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亏损企业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0分,当年亏损比例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10%的,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财务指标未完成率超过10%的,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国资监管方面,出现决策程序不规范、未及时合规地完成报批、备案、登记等情况的,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内部控制、安全生产、品牌管理、舆情防控出现重大问题的,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第十二条 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由本企业拟订,经资管公司、研究所审核后,报企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决定。
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小于1;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小于0.5。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一般不高于年度薪酬标准的70%。
第十四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年薪基数、分配系数、薪酬组成。
(一)年薪基数核定方法
资管公司负责人如系研究所派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兼职取酬;其他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基数由资管公司核定。
年薪基数的核定,由本办法规定审核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定位和所处阶段,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行业对标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由企业履行公司治理决策程序后执行。
(二)分配系数确定方法
分配系数=岗位系数*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的岗位系数为1,总经理的岗位系数范围为0.9~1,副职负责人的岗位系数不高于0.9。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系数由董事长提议。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的分配系数由党组织书记提议,并综合上级党组织、纪委对其考核结果(如有)确定。
第十五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本年度考核完成后发放。薪酬兑现应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倍数关系。原则上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增幅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如有超发,应予以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 新设、非正常经营的控股企业,当年未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资管公司综合考虑同类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由企业履行公司治理决策程序后执行。
对于年度中间任职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标准原则上与其同职级负责人相同,按照实际任期时间计算并发放。
对于年度中间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根据其离任当年的任职时间,确定离任当年的绩效年薪,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后补发。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单位所在地统一规定的标准。
企业不得支付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各项费用。企业不得为负责人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高端医疗服务等。
第十八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收入,纳入本企业薪酬统筹管理,不得在年度薪酬之外单独发放。
第十九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控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企业领取评审费、讲课费、稿酬,不得领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本企业的奖金和实物奖励。
控股企业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薪酬外领取的各类奖励和人才津贴、国科控股专项奖励等货币性收入,实行备案管理,兑现结果随薪酬分配方案报送相关审核机构。
第二十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本企业拟订,经资管公司、研究所审核后,报企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按照兼职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对选派至各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按照干部管理要求对资管公司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资管公司代表研究所,统一负责对其他控股企业的考核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管公司应加强对控股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和薪酬情况纳入巡察、审计范围,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在控股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资管公司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研究所选派的控股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包括在本企业和研究所领取的所有薪酬)管理不到位,违规提前、超额发放薪酬、福利、津贴;控股企业负责人违规兼职取酬等,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资管公司、研究所在核定年薪基数和确定考核得分时,可根据违规情节降低核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使、授意下级虚报、瞒报、造价财务数据的,对责任人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并扣减30%的基本年薪,主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疏于职守导致企业财务数据严重失真的,应扣减其绩效年薪至少50%。对全体企业负责人重新考核并计算年薪,已经发放的部分须多退少补。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网络舆情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责任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调整责任人的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控股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宁地湖〔2022〕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