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保障研究所内各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全所职工和研究生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维护安全稳定的科研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内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秩序、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工程维修、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研究所内部的管理要求,并与研究所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

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主要内容

  第四条 行政资产处作为研究所物业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所内物业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工作,同时应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案,包括服务流程、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方案等,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五条 园区秩序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建立公共秩序管理方案并认真落实,巡逻管理规范,人员配置合理。对园区内出入口和要害部位实行 24 小时监控或 24 小时值班巡查,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视工作,确保无漏岗、脱岗等失职现象;道路管理、地面停车场(包括电瓶车停车棚)和地下停车库管理达到规范要求;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做好访客登记、引导等管理工作;确保所内环境安全、有序。

  第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清洁卫生维护制度和工作方案,并配备足够的清洁人员和设备,对研究所内公共区域、会议室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有完善的消杀灭害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定期消毒,做好除“四害”工作,确保所内环境整洁、无害、有序。

  物业服务单位应建立绿化管理制度、绿化养护作业规范标准,及时进行树木、绿篱、色块植物修剪、切边;花木松土、除草、浇水、施肥,做好养护树穴;防治病虫害,发生时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进行治理。

  第七条 设备设施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制定和完善操作规程,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对于重要的设施设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记录设备参数、维护情况及维修记录,以便及时查阅和维护。

  对于由其他第三方维保单位负责运维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研究所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协助做好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保障工作。

  对于如消防监控室、高压配电房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持证上岗的部位,物业服务单位必须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程。

  第八条 工程维修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物业合同约定,提供零星修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施、电器设备、供水、供电、照明、下水道疏通等;简单的木质品维修、零星家具、桌椅维修、门窗玻璃更换等,相关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材料费用由维修服务发起人自行承担。

  报修响应及时,维修过程的组织、安全和规范应符合要求;涉及特种作业的(如动火、焊接、切割、登高、电工等),作业方案应报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值班值守、特种设备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台风、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并与研究所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隐患排查整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建立安全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应及时上报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联防联动,保证所内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物业服务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为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敦促物业服务单位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物业服务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行政资产处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具体考核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1(物业服务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研究所建立物业服务意见反馈和投诉举报渠道。全所职工和研究生都是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同时又是高品质物业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对于提高物业服务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合理渠道,统一向行政资产处反馈。

  第十二条 如果发生因物业服务单位工作失职造成消防事故、失窃事件或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件,研究所将追究物业服务单位的责任,同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物业服务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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