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食堂管理,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员工的饮食健康与安全,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食堂建设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食堂的运营活动,包括食材采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食堂管理应遵循“安全、卫生、营养、便捷”的原则,注重员工的饮食需求和口味偏好,提供多样化的菜品选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研究所成立食堂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所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研究所麒麟园区食堂执行食品安全、食堂运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资产处负责研究所食堂运营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合同对研究所食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食堂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由行政资产处牵头组织成立研究所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食堂管理业务主管1人、50岁以上教职工代表2人、50岁以下教职工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食堂运营监督委员会按照季度食堂食材和经营情况的督导检查,菜品意见与口味征集。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 食堂经营单位在经营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解除合同,要求食堂经营单位退出:

  1.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因食品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问题引起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经规劝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食堂经营单位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食堂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十条 食堂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各类烹饪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标识,告知全体员工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各类炊事机械设备,切实做好防电击、防摔伤、防刀伤、防机械伤、防烫伤烧伤等生产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食堂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食堂经营单位接收入库的食品及原料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管理等原材料物资采购准入制度,做好物资进出库台账登记。

  第十三条 食堂经营单位按照现有食堂后场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态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十四条 食堂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需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应实行“五专”管理: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人登记,严格控制使用。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食堂经营单位按照食堂后场分布,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个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食堂经营单位对每周供应食品种及价格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并确保售价与标价、品种名称与主要食材名称相符。所经营的品种、价格以及相应调整由研究所确定,严格按照确定餐单进行供应。

第四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食堂经营者须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事故处置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在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3.及时向研究所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

  5.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十九条 食堂经营单位须服从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所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考核和处罚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五章 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食堂考核分为现场检查与问卷调查两部分组成,考核工作按照季度开展。其中现场检查由研究所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采用纸质检查考核,主要针对食堂前后场管理、现场操作检查等方面进行。问卷调查采用电子问卷方式面向全所人员调查,相关问卷在研究所内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 食堂现场检查考核分值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食堂现场检查考核打分表》;问卷调查满意度分值为100分,问卷调研内容详见附件2《食堂满意度问卷调查表》,两部分各占50%权重,合计后食堂考核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食堂每季度考核分数汇总后平均值为食堂经营单位当年度考核值,每季度考核分值达到90分及以上的,视为食堂经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符合研究所要求。每季度考核分值80分至90分的,视为食堂经营单位经营状况一般,基本符合研究所要求,由研究所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食堂经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一年内如出现2次季度考核分值低于90分或年度考核平均分值低于85分,视为食堂经营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由食堂经营者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