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包含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院本级资金、研究所自筹资金以及其他部门(含地方政府)投资的资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平台以其辅助用房、教育设施、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本部以及各野外台站的所有基建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所长为全所基本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所长授权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所领导,履行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研究所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所领导任组长,行政资产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科技处、办公室、党群监审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项目实施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查、跟踪、监督以及在重大事项方面为所务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需经所务会审议,符合重大事项要求的,依据党委、职代会规定进行审议,充分发挥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的作用。

  第七条 行政资产处是研究所基建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全所基建项目的日常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立项、实施方案和预算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档案收集等工作。基建管理岗位为基本建设项目的甲方代表,负责基建项目具体组织、管理与整体执行。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行政资产处牵头组织成立基建工作小组,行政资产处负责人任组长,由基本建设岗位、安全保卫岗位、网络信息化管理岗位、基建财务岗位、文书档案岗位的各业务主管或业务负责人组成。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野外台站的,增加野外台站行政副站长作为基建工作小组成员。

  第九条 基建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设计需求、工程报批、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采用项目例会、信息通报等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十条 基建项目审计工作由党群监审处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审计人员吸收作为基建工作小组成员,与基建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项目的审计工作。结算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基建工作小组成员相关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所党群监审处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由行政资产处牵头负责办理,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进行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研究所报中国科学院审批通过的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设阶段工作,行政资产处牵头设计单位开展,在形成初稿后向研究所各相关专业岗位、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汇总调整后形成初设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初设阶段确定的项目概算,应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初设获得批复后,即完成项目立项阶段手续,后期招标金额、范围不得超出初设批复范围,如有调整超出初设批复情况,按照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土地、环保、消防、质检、安监等相关行政手续由行政资产处牵头办理。野外台站的基建项目在属地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由相关台站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如有特殊问题无法办理,相关问题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基建项目批复单位说明情况,特事特办。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基建项目必须按照概算批复的金额、内容进行项目发包。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按照地方与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达到以下规模限额的基建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工程招标实行属地化招标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招投标工作,必须进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从其规定,不得应招不招、违规招标、违规分包、拆分规避招标等。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招标规模限额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工作小组负责商议,可以采用比价、询价、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依据。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范围内的甲供材料、专业设备、实验室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相关采购方法依据第五章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甲供材应以暂定价形式,在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四条 甲供材的采购节点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前提出甲供材供应计划及供应清单确定。货源考察人员由基建工作小组成员组成,不少于2人,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甲供材供应计划应包括材料和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供应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甲供材的采购接受建设单位纪检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七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工程例会管理制度,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组织,甲方代表、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七条 因使用部门要求、周围环境或现场施工条件限制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由申请单位填报,说明具体原因,经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签证单采用一事一签,一事一议的标准签署,相关流程按照《建设项目过程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作小组定期汇总项目变更情况、实施进度情况、工程问题的内容,向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签证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总概算内,未经批准严禁超概。如出现相关情况,由项目小组初审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确定后,按照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基建工作小组立即向研究所分管领导报告,配合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的主材,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采购,应在采购前由甲方代表确认款式后,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材料批价单,经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后进行采购。确认的主要材料,需进行封样,项目验收时以封样样品为验收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基建项目,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委托专业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八章 竣工及质保期

  第三十三条 基建工作小组应根据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的规定,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办理验收。竣工管理、档案管理及办理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结算报告书及竣工资料。工程结算经审计单位审核定案后,应及时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查验无问题后,支付施工单位保修金。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所需的资金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依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全年资金需求及用款计划,使用国拨资金的要留足申报手续时间。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作小组要加强工程投资控制,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对擅自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的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要加强工程投资控制,支付额度与签字流程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与《建设项目过程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纪监审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班子成员、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纪监审成员、项目小组成员与中标单位有下列关系的,应在签订中标合同5日内向建设单位申报下述情况,并在全所网站公示如下信息:

  (一)本人、亲属持有的中标单位及其上下级公司、关联公司股份。

  (二)与中标单位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标项目负责人、中标项目具体联系人)存在同学、师生关系。

  (三)其他影响公正招投标的情形。

  建设过程中,党群监审处每年组织以上信息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回避制度。建设单位法人、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纪监审成员、基建工作小组成员与中标单位有中有关情形的,应当回避以下事项:

  (一)工程签证管理。

  (二)评价工程质量。

  (三)款项支付决策。

  (四)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立纪检全程跟踪制度。重点跟踪招投标、款项结算、预决算等核心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基建分管领导要对下属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并检查其廉政情况,要适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防止腐败。

  第四十三条 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核实有关线索,依据国家和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不护短,不隐瞒,不迁就,视情节轻重,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个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管理须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宁地湖〔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