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在科研、管理活动中的项目建设行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包括研究所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研究所日常开展的零星维修项目、科研过程中涉及基本建设内容的科研零星工程项目。

  第三条 科研零星工程项目内容,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中的涉及绿化、给排水、土建、装饰等方面具有工程属性的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所的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所领导负责,履行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的管理职责;科研项目中的零星改造项目,由科研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履行项目中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研究所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依据《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负责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实施决策工作。

  第六条 行政资产处是研究所的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日常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科研项目课题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该课题项目中的科研零星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申请

  第七条 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按照分类管理,其中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按照中国科学院工作安排,定期进行申报、组织实施,相关立项流程按照《中国科学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研究所零星维修项目,依据自有资金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立项,依据《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分级报中国科学院备案后实施;科研零星工程项目以按照课题申报审批流程为准。

  第八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的3年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由行政资产处牵头各野外台站完成,编制完成后经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所务会审议,按规定上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的当年度实施方案,由行政资产处根据批复金额,结合项目实施所在区域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报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第九条 研究所日常开展的零星维修项目,由行政资产处牵头各野外台站在每年12月底之前进行汇总下一年度计划,提交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照财务处要求进行年度预算申报;符合研究所“三重一大”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需先提交党委会进行审议。零星维修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按照财务处要求上报项目年度预算后组织实施。突发性实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由行政资产处核实后,走签批程序实施。

  第十条 需委托行政资产处组织实施的科研零星工程项目,在科研项目获批后实施之前,汇总项目中的工程内容,填写《科研零星工程项目实施登记表》,按照相关备案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的审计工作由监督审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采用属地化招投标管理,即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招投标,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达到以下规模限额的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前期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相关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必须进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交易平台交易,从其规定。如因未在当地取得立项批复等问题,项目所在地交易平台不予受理项目招标的,则需在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开招标流程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以下限额范围内的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开招标流程组织实施: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至50万的建设工程。

  (二)前期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相关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至20万元。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至40万元。

  第十六条 以下限额范围内的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由行政资产处在所网站上发布公告,采用比价、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取供应商,并记录相关结果。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至20万的建设工程。

  (二)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含)至20万元。

  第十七条 低于限额的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确认,相关确认流程填写《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委托备案表》。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由行政资产处与使用部门共同管理,行政资产处由基建管理岗位担任建设部门代表,使用部门由部门主任(站长)指定专人担任使用部门代表。科研零星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由课题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施工技术、流程管理、技术交底、安全管理等方面由建设部门代表负责管理。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地方管理协调、项目完成范围、外部效果、颜色、材质、施工现场进度管理导等方面由使用部门代表负责。科研零星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由课题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部门代表对其做好施工安全、施工注意交底。

  第二十条 因使用部门要求、周围环境或现场施工条件限制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由申请单位填报,说明具体原因,经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签证单采用一事一签,一事一议的标准签署,相关签证流程按照《建设项目过程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变更手续,需由建设部门代表、使用部门代表双方签字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施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科研零星工程项目的工程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所需的资金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要依照预算管理规定向财务申报全年资金需求及用款计划。科研零星工程项目预算依据科技处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付款流程由建设部门代表提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在项目投资方面,要加强工程投资控制,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对擅自超预算的款项,财务处不得支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工程审计结束,应对项目开展财务审计工作,防止挪用资金、超进度付款等情形出现。

第八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科研零星工程项目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管理制度》(宁地湖〔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