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效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科研零星工程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工程共计四类。
第二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发起,科研零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课题组长发起。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消防、环保、人防、气象、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 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至少具备基本建设项目验收条件的(一)至(五)条。
第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至少具备基本建设项目验收条件的(一)、(二)、(四)条。
第七条 科研零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科研课题要求、进度组织,但至少具备(一)、(二)、(四)条。
第八条 竣工验收工作时,工程参建各方必须参加验收会议,并提出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整理后形成验收会议纪要,作为竣工验收单的附件进行备档。
第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形成的竣工验收单应有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签字,并加盖研究所公章,至行政资产处备档1份。
第十条 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约定执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查验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施工单位尾款。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改善科研条件专项修缮类项目的档案管理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至少应包含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共计四个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类单位档案。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项目工程档案至少应包括:合同审批单、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竣工图或竣工内容描述共计四大类。
第十三条 科研零星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在行政资产处应备案合同审批单、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三大项,其余资料按照课题要求由课题组自行保存。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竣工档案在行政资产处留存至少一式二份,城建档案备档要求按照政府规定另行增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制度》(宁地湖〔2020〕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