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研究所办公、科研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使用效率,鼓励资源合理流转与高效利用,依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全成本核算”,涵盖学生机位费、办公室相关费、实验室相关费、其他费用四大类。所有费用均按年度计收,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为研究所全成本核算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成本费用的核对、汇总、征收及日常管理,协调解决核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学生机位费
第四条 学生机位费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核算,所有经其安排使用集中机位的学生均纳入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另行收取水、电费用;联合培养学生若需安排机位,收费标准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五条 学生机位费在学生在所期间连续计收。学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需暂停使用机位的,须提前向人事教育处办理机位暂停使用手续,暂停使用期间停止收取相应费用。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若需安排集中机位,机位使用费按每人每月600元计收,不另行收取水、电费用。
第三章 办公室相关费
第七条 办公室使用费按办公室实际使用面积计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20元。办公室由多人共同使用的,费用按实际使用人数平均分摊,公派出国、借调人员离所期间办公室使用费按照实际情况计取。
第八条 办公室电费按年度结算,计价标准参照供电部门核定电价,按照0.8元/度计收。已安装电表的办公室,按电表实际计量数据计收;未安装电表的办公室,按每间每月100元计收。办公室由多人共同使用的,费用按实际使用人数平均分摊。
第九条 办公室自来水水费不单独收取。
第十条 办公室使用人应爱护办公室内的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墙体开裂、门窗损坏、家具损坏等情况时,使用人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维修,人为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四章 实验室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费按实验室实际使用面积计费,每平方米每年300元。
合用实验室的费用,由实验室责任人指定对应项目课题账号分摊。新申请的实验室,自移交使用之日起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收取实验室使用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电费按年度结算,计价标准参照供电部门核定电价,按照0.8元/度计收。已安装电表的实验室,按电表实际计量数据计收;未安装电表的实验室,按“实验室内常用设备总功率的60%+一般设备总功率的40%”之和,乘以 2640 小时(按年200个工作日、每日12小时计)计算用电量后计收。
第十三条 实验室自来水水费不单独收取。
第五章 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办公室电话费不另行收取。
第十五条 网络使用费按年收取,其中安排普通办公室的人员按照600元/人/年收取,安排集中机位人员按照500元/人/年收取。
第十六条 空调使用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房间,不另行计收空调使用费;
使用中央空调的房间,按单套中央空调系统总耗电量计算总费用,再按照该系统内每台室内机的年度运行时间乘以研究所电价(0.8元/度),折算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使用研究所室外场地、屋面等公共空间开展室外实验的,需提前向综合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准:
申请使用期内,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计收费用;
超期使用的,按每平方米每月600元计收费用;
超期3个月以上且无人管理的室外实验设备设施,由物业单位统一清理,清理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按照年度领用量、购买单价进行计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表计费用按照实际表计收取,存在多人使用的,由共用人自行协商承担比例。
第二十条 实验室需按研究所规定接受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依据《实验用房运行效率考核办法(试行)》,对实验室使用费用执行奖免或加倍扣罚。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管理部门、室秘书不收与管理工作相关的全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宁地湖〔202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