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租住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人才公寓的分配与使用管理,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短期居住需求,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3H”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8〕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研究所在麒麟园区自有或以研究所名义租赁、使用,专门供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短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资源。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人才公寓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人才公寓的房源分配与租住安排;
(二)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使用监管、设施维护协调;
(三)受理租住申请、续租申请及退租手续办理;
(四)协同相关部门处理租住期间的违规问题。
第二章 租住申请与资格管理
第四条 租住申请条件,申请人才公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员资格:研究所正式在编职工,或经研究所批准聘用的全日制博士后、特别研究助理;
(二)住房情况:申请人本人及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公有住房、自建房等)或购房后未交付使用。
第五条 租住申请流程
(一)申请提交:申请人本人填写《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见附件),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综合办公室;
(二)资格审核:综合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核查申请人的人员性质、住房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
(三)公示与安排: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在研究所内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若房源充足则直接安排入住,若房源紧张则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待房源释放后依次安排。
第六条 租住时限
(一)初次租住:最长租期为36个月,同时不超过合同聘期,自办理入住之日起计算;
(二)续租申请:租期届满前15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续租,提交续租申请(格式自拟)。租住到期后仅允许续租1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再次申请:退租后满1年,方可再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七条 租住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已婚人员:可申请“单室单套”方式,即分配单室/两室户型人才公寓,由申请人单独租住,租住费用按1、2人标准计收;
(二)其他人员:按“单室共套”方式安排,即分配两室/三室户型人才公寓,每间公寓安排2人合住(男女分套),申请人享有独立卧室,与合住人共用卫生间、客厅、厨房、书房(三室)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 租住退出
(一)租住到期前15日,通知租住人办理退租手续;
(二)租住人租住期内,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 租住申请条件”的情况,15日内由其主动提出或通知其办理退租手续;
(三)租住人租住期内,如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租住资格,3日内限期强制搬离。同时在职人员在研究所范围内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住。
(四)退租时综合办公室根据入住资产移交清单,清点设施资产情况,无误后完成退租手续,如出现资产丢失、损毁,由租住人3日内按原标准补齐。
第九条 租住费用
(一)收费标准:初次租住费用为600元/人/月,续租费用为1500元/人/月;租住费用内含园区物业费。
(二)缴费方式:申请人在办理入住手续/续租手续时,至财务资产处按租期一次性预缴全部租住费用;
(三)费用退还:退租时,租住期内无违规行为的租住人,未租住时段的租住费用(租住费用收取至提出退租申请的当月月底)由财务资产处予以退还;取消租住资格的租住人,其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租住日常管理
第十条 设施、邻里礼仪、安全及卫生管理
(一)人才公寓内研究所配置的家具、电器、厨卫设施、五金件等均为周转使用资产,租住人应爱护设施,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或丢弃;
(二)租住人应自觉遵守邻里礼仪,避免在夜间或他人休息时段制造噪音;
(三)租住人应注意消防安全,遵守《南京市消防条例》及园区物业要求,避免引发火灾;
(四)租住人应注意高层住宅使用安全,避免在阳台外悬挂物品,严禁出现高空抛物行为;
(四)租住人应保持屋内整洁、卫生,定期清扫房屋、清洗卫生设施、处理垃圾,避免滋生蚊蝇鼠蚁。
第十一条 维修责任
(一)正常损耗维修:租住期间,因设施自然老化、正常使用导致的故障(如水管漏水、电器故障等),租住人需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修,由综合办公室安排指定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研究所承担;
(二)人为损坏维修:因租住人使用不当、故意损坏导致的故障,由综合办公室安排指定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租住人全额承担,且在维修完成后3日内结清费用。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
租住人自行承担租住期间除租住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水费、电费、网络费、燃气费(若有)等:
(一)单人租住的,由本人全额缴纳;
(二)多人合住的,由合住人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方式,并按月结清,不得拖欠。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禁止性规定
人才公寓仅限申请人本人及已婚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居住,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他人(包括亲友);
(二)改变公寓住宿用途(如用于经营、仓储等);
(三)容留其他人员公寓内长期居住;
(四)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教育后且拒不改正的;
(五)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
(六)租住期内发生1次以上警情(火警、治安、纠纷等)的;
(七)租住期内出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行为,教育后且拒不改正的;
(八)到期未办理退租、续租手续或办理退租手续后仍无故占用的,出现逾期10日以上时。
第十四条 如因组织工作调动,转入研究所工作的人员(非应聘招聘人员),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租住申请条件时,优先安排单室单套入住,租住期限以其调动时间为准,除租住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由其本人缴纳。
第十五条 对于只符合“第四条(一)人员资格”,不符合“(二)住房情况”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人才公寓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所务会讨论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研究所此前发布的关于人才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