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科研办公用房分配、使用管理,推进房屋资源合理配置与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科研活动及行政办公有序开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国家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科研办公用房”,是指研究所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有房屋,以及以研究所名义租赁、使用的房屋资源,包括所属各野外台站房屋。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为研究所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制定用房分配方案及调整计划;
(二)负责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及维修协调;
(三)建立用房使用台账,动态更新用房信息;
(四)开展用房使用合规性检查,督促整改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人员类别界定如下:
(一)行政人员:指在研究所管理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科研人员:指除行政人员外,在研究所科研、支撑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退休返聘人员:指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在管理部门、课题组仍承担一定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人员:劳务派遣、项目聘用等其他性质用工人员。
第二章 办公用房的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分配遵循 “在职唯一” 原则:
(一)研究所在职职工原则上仅分配1处办公用房;
(二)在多个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1处办公用房,其他兼职部门不得重复安排。
第六条 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实行 “按级定标、从严管控” 原则,分配及管理标准如下:
(一)所局级、处级领导人员办公用房面积,严格依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对应职级面积核定,超出标准的须及时调整;
(二)处级以下及非领导岗位人员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处级以下职级面积核定;
(三)不得以 “会议接待”“资料存放” 等功能、名义,变相增加行政人员实际办公面积。
第七条 科研人员办公用房分配及管理标准如下: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安排单独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正处级领导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二)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科研人员,原则上安排2人及以上共用办公用房,面积参照处级以下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第八条 特殊情形下的办公用房分配及管理标准如下:
(一)离开领导岗位但仍承担工作的人员,按其当前实际任职职级及承担工作任务核定办公用房;
(二)退休返聘人员须先办理原办公用房退出手续,待返聘手续办结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返聘岗位性质统筹安排办公用房。
第九条 办公用房分类及使用优先级:
(一)办公用房分为普通办公室、集中机位两类;
(二)普通办公室优先保障研究所行政人员、科研人员使用;
(三)集中机位优先保障研究所研究生、国科大官方联培生使用。多余机位供项目聘用人员、普通联培生申请使用,使用人所在部门须统一向综合办公室申请,明确使用期限。
第十条 办公用房家具配置标准:
(一)各类型人员办公用房家具配置标准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科发条财字〔2017〕84号)执行;
(二)配置家具纳入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不得擅自损坏或处置。
第三章 实验用房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申请要求:
(一)实验用房指用于开展实验、辅助实验的房屋资源,申请须以课题研究实际需求为依据;
(二)申请人须为课题负责人(正高级职称),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课题名称、研究内容、使用时间、所需用房面积及用途,确保申请信息与课题规模、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实验用房分配与收费管理:
(一)实验用房由申请人或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二)单人实验室总面积超过120 m2的,研究所不予受理新增实验室申请;已占用面积超标的,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制定腾退方案,逐步压缩至标准范围内;
(三)阶梯收费标准按研究所全成本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用房设施设备维护责任:
(一)实验用房内研究所公共配备的实验台柜、龙头、台架、公共配备的通风橱、万向罩等为设备,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出现设备损坏后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维修,人为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二)实验室用房内的墙体、门、窗、窗帘、开关、灯等为设施,出现损坏后使用人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维修,人为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三)实验用房交还时,须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综合办公室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交还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用房改造管理:
(一)因科研需求需改造实验用房时,使用人依据《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流程,向综合办公室提交改造手续;
(二)改造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实施,改造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实验室内研究所公共配备的多余设备,由综合办公室登记后在研究所内部统筹调剂,使用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其他房屋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五条 其他房屋指研究所内除办公用房、实验用房以外的其他性质用房,如公共仓库(冷库)、档案室、资料室、地下室等其他公共室内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共仓库(冷库)用于存储周期性科研设备、长期冷藏、冷冻样本等物资,按照标准周转箱每周在A栋一层物业处办理出入库手续,不得存储已无实际使用用途物资或危险品。
第十七条 行政人员、科研人员如因工作、科研需要,使用除公共仓库(冷库)以外的其他房屋时,由行政处室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研究员),向综合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时间、存储内容,审批后授权使用,到期退回。
第五章 野外台站用房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八条 野外台站用房管理职责与经费保障:
(一)野外台站牵头负责本台站的用房的分配、管理及维修工作;
(二)野外台站需制定本台站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野外台站用房日常维护费用按研究所预算管理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履行申报程序;
(四)野外台站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依据研究所《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野外台站办公用房使用规范:
(一)野外台站原则上不设置固定人员独立办公用房,各野外台站依据驻站人员实际情况设置公用办公用房;
(二)野外台站办公用房家具配备参照“第十条 办公用房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野外台站实验用房使用规范:
(一)野外台站实验用房仅限用于现场实验、分析等科研实验工作,严禁作为仓库存放物资;
(二)野外台站实验用房由使用人或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使用费用标准由各野外台站在台站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野外台站其他用房使用规范:
(一)野外台站其他用房在条件允许下应分区域设置功能,在入口处标明室内用途,专人专管;
(二)野外台站其他用房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未登记的化学品等危险品;
(三)野外台站其他用房应做到空间每年一清一盘点,做到空间流转使用。
第二十二条 野外台站用房对外使用管理:
野外台站用房仅限研究所内部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借、转租给所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须按研究所相关审批规定执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责任及期限,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对外转借、转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科研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宁地湖〔2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