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整体水平,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充电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减少火灾危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办公室负责全所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置。园区物业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登记、巡查、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作为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充电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停放及充电场所设施建设
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我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使用需求,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建设和改造停放及充电设施。
停放充电场所应确保场地平整、通风良好,其安全间距、防火分隔、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等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应设专用配电箱,线路敷设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采用专用充电设备,具备充满自停、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室外设施应具备相应的防水防尘等级。防雷接地措施须符合防雷技术要求。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停放及充电场所应按消防有关要求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同时根据条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室外消火栓等设施。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一)统一登记管理
对在园区内充电及日常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发放统一的标识或牌照,便于识别和管理。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台账》,台账信息应包括:号牌号码、车身颜色、品牌型号、车架号、蓄电池识别代码、交管部门登记日期、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人、使用人联系电话、所属部门等。台账应动态更新,并由园区日常检查巡查人员掌握。
(二)车辆登记要求
使用人应确保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等的相关要求,不得购买或使用非法改装、解除速度限制、加大电池容量、来源不明、车况不清甚至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车辆、蓄电池或车辆使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园区物业进行变更登记。对本办法发布前已登记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将设定1个月的临时过渡期,对车辆进行临时登记,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登记。
(三)出入及行驶管理
物业对进入园区的电动自行车查验车辆号牌,未经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园区。严格管控外卖、快递等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区,确需进入的,须遵守所内管理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礼让行人,避让机动车,严禁未按规定登记上牌车辆上路行驶、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园区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限速慢行(建议时速不超过15公里)。
(四)停放及充电管理
电动自行车须在划定的专用停放区域规范停放和充电,不得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使用人应确保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的相关要求,并避免“充满不拔”、“空载占位”等行为。
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物业和专业第三方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类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五)更新及报废管理
鼓励使用人及时淘汰更新使用时间较长、安全底数不清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必要时可主动送蓄电池检测机构检测。使用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性安全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处理,促进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研究所将定期对所区内长期闲置、无人认领的“僵尸”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和处置。
(六)强化教育培训和检查巡查
教育培训:综合办公室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纳入新入所人员安全培训,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提醒使用人履行使用、停放及充电安全责任。规范电动自行车火灾处置程序,对物业、维保单位等人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涉及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科学、快速、有效,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单位检查巡查:园区物业负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对电动自行车出入、停放、充电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夜间等重点时段巡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改风险隐患。
个人日常检查:使用人应在每次使用、停放、充电前后对电动自行车车况及充电器等附属设施、物品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园区物业进行处理。
群众监督投诉:鼓励全所人员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举报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违章行为与记分处理
为规范所内电瓶车充电、停放与行驶秩序,切实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本办法实行电动自行车违章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制”)。
每辆在所内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设立一个记分周期,初始分值为 12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不随车辆所有权变更而清除,直至当前记分周期结束。对不同情节的违章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一次记 12分、6分、3分。
(一)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12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违规充电引发火情、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2.私自改装、加装电瓶车电池、电机或充电线路,经核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将电瓶车蓄电池拆卸后带入办公区、实验室、宿舍等室内场所充电的;
4.醉酒后骑行电瓶车的;
处理措施:立即取消该电动自行车本年度园区通行与停放权限,通报其所在部门/课题组/导师,责令使用人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相关条例进行处罚。使用人须参加并通过研究所组织的交通安全法规考试后,方可于下一记分周期恢复权限。
(二)较大违章行为(一次记6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在建筑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生命通道停放或充电的;
2.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为电瓶车充电的;
3.故意遮挡、污损、伪造或套用车辆号牌的;
4.园区内超速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小时),经警告不改的;
5.拒绝、阻碍或对抗物业和管理部门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
处理措施:现场纠正违章行为/通知使用人立即整改,记录该使用人的违章行为并扣分。
(三)一般违章行为(一次记3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在未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违规停放的(包括地下室);
2.园区内骑行时未佩戴头盔、搭载成人或超规物品,存在安全隐患;
3.鸣放高音喇叭或制造噪音扰民;
4.故意或无意碰倒他人车辆后不恢复原状的;
5.车辆长期停放且布满灰尘,属于“僵尸车”的;
处理措施:采取锁车或移车处理,张贴违章通知并扣分,责令限期整改。
(四)记分执行与后果
1.记分执行: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巡查与违章取证。发现违章行为后,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并通知车主,在车辆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分。
2.记分累计后果: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分,研究所将对该车辆使用人发出书面警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非重大违章行为扣分),将暂停该车辆在所内一个月的通行与停放权限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课题组/导师,使用人须参加并通过安全培训与考试后,方可恢复权限并恢复6分,如再次扣光分数,将取消该电动自行车本年度园区通行与停放权限。
3.申诉机制:使用人对违章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五章 严格考核奖惩
对及时反映或报告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风险隐患或险情后及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和表扬。
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发布执行。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