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研究所各级各部门领导和职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各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所安全保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所管理、科研、支撑各部门及野外台站的职工、研究生、博士后及各类聘用人员,其中研究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博士后参照在职职工追究责任。

  第三条 研究所安保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类别及适用

  第四条 安全保卫责任追究类别:

  (一)书面检查;

  (二)罚款;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经济赔偿;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

  (七)取消评奖评优;

  (八)行政处分;

  (九)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科研团队负责人;

  (三)安全保卫业务主管、兼职安全员;

  (四)管理、科研、支撑部门及野外台站负责人;

  (五)所领导。

  第六条 安全保卫责任追究范围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但并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安全管理责任。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研究所安全保卫有关管理规定的。

  2.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研究所安全保卫有关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者在不满足相应安全条件的场所开展高危、敏感(涉及科研伦理道德等情况的)实验活动,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处置核生化爆等高危敏感物品行为的。

  3.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研究所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4.未根据政府部门或研究所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检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5.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仪器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6.重大决策和重要敏感科研活动未开展风险评估、未落实防控措施的。

  (二)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给研究所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 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属于一般安全事故责任。

  (三)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给研究所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重大(高于5万元低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特大安全事故责任: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给研究所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特大(2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重伤以上的。

  第七条 安全责任或安全事故处罚办法

  (一)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研究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给予发生事故的野外台站、支撑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并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给予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发生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研究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给予发生事故的野外台站、支撑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同时,视履职情况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台站、中心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给予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安全员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发生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经研究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给予发生事故的野外台站、支撑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台站、中心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研究所、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接到上级部门、地方各级业务监管部门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发布或通知相关部门,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研究室、野外台站、中心提交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 未及时履行安全保卫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所各类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定,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研究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一定职责,负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条 对于所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研究所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依据本制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研究所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针对事故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该小组负责对事故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安委会负责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罚款数额的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金额为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由安委会委托给安委办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给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经济赔偿、取消评奖评优资格、金额为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安委会认定责任后,通知研究所党群监审处、人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安委会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在职职工的,按《中国科学院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执行;为学生的,由研究生部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的罚款,研究所缴纳后将向事件主要责任人追缴。

  第十四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处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给予奖励和表扬。

  (一)当好“吹哨人”,及时反映或报告重大风险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发现事故隐患或险情后及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奋力抢救人员生命和保护国家财产,消除灾祸,为研究所挽回损失的;

  (三)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造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积极献言建策,提出切实可行建议、优化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安防效果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在维护所内治安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五)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安全工作履职尽责到位,并做出优异成绩的;

  (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推动风险源辨识管控,积极开展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的;

  (七)获得院级,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各级监管部门表彰的;

  (八)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应给予表扬并发给奖金,奖金为500-3000元,对有重大贡献者,可提高奖励力度,奖金发放标准由安委办依据贡献情况评议确定。

  第十六条 担任安全保卫工作者,即研究所安委会成员、安全保卫业务主管、部门兼职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表现优秀的,每年年终应分别给予表扬并发给一定奖金(奖金为500-2000元,奖金发放标准由安委办依据履职情况评议确定)。

  第十七条 安委办根据安委会的决议,组织开展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工作。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结果、激励举措,由安委办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报请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试行)》(宁地湖〔2017〕第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