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所实验室的管理,创建“平安研究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中国科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针对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所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包括研究室、公共技术中心及野外台站配属的各类型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研究所园区综合治理和“平安研究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高效、有序、整洁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所职工和研究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所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研究所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所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各研究室、公共技术中心和野外台站,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不断强化提升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是科研人员、实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研究所安全工作委员会涉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

  第七条 行政资产处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研究所安委会的要求,督促所有实验室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所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安委会研究决策;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负责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放射性物质的全生命周期监管;负责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组织开展全所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八条 公共技术中心作为研究所主要实验仪器设备工作平台,应主动接受行政资产处的监督管理,在做好中心内部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规范建立实验室各标准方法,统一常规实验的操作方法,并指导、纠正实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或错误的实验操作。

  第九条 各研究室、公共技术中心、野外台站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部门内各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部门内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予以封门整改;组织、落实对部门内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研究室、公共技术中心、野外台站的兼职安全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留有记录,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做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实验室负责人可指定安全员协助开展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研究所(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制度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职工和研究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在完成《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实验室级安全培训并通过准入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研究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研究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需根据本专业学科和研究室的特点,加强职工和研究生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经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准入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科技处要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行政资产处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行政资产处负责全所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所相关规定,加强危化品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

  (三)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内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和健全实验室级危化品管理细则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危化品安全使用所必要的防护用品与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危化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非剧毒、易制爆和易制毒等管制类危化品,按普通危化品管理,由各部门、各实验室自行采购,并对所购买、存储、使用的危化品全权负责。不得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化品。

  (五)实验室的危化品应存放在化学品试剂柜中,储存总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化品,建立危化品台账;试剂柜应张贴试剂目录、配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更新试剂目录,并对存放的危化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露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七)危化品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掌握善后处理措施,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因特殊工作原因需要携带少量非管制类危化品外出执行任务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资产处审批,并报分管所领导批准;其包装及传递过程应符合危化品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携带剧毒、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出所。

  (九)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1.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应由行政资产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证后至有资质的化学品商家购买并存入危化品仓库,各实验室经申请、审批后至危化品仓库登记领用。

  2.需要使用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满足技防要求:配备专用防爆柜、安装监控,“双人双锁”管理(“双人双锁”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导师)必须作为“双人”中的管理人之一,并且负责保管其中一套钥匙,禁止将“双人”职责全部交给研究生,禁止将两套钥匙都存放在实验室中),同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台帐,严格规范记录试剂使用情况(注明使用人姓名、用途和化学品名、使用量以及使用时间),确保实物库存与台账记录相符。

  3.严禁随意转让或调拨领用的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严禁私自将领用的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带至所在园区以外的地方使用,同一部门内的调剂须严格做好登记,跨部门间的调剂,须经行政资产处批准。严禁将领用的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转让。

  4.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抢时,应立即向行政资产处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同时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确因科研项目特殊需要采购、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写明使用、管理、储存、废弃物处理方案等内容,经课题组长、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行政资产处审批,并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核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以“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研究所安委会下设立核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所核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组长由核辐射装置的负责人担任。

  (二)核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涉辐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

  (三)研究所涉及的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四)涉辐实验室入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含放射源的装置上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及放射源编码。辐射工作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涉辐场所应按照公安、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五)涉辐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人员误入操作造成核辐射事故。设备检修或节假日期间,应加强含源装置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六)放射源装置需要拆卸、更换、报废放射源的,必须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报行政资产处备案。操作过程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做好登记记录。

  (七)涉辐实验室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定期对放射源装置检查,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八)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辐射工作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研究所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二)行政资产处负责研究所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规范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负责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三)各实验室须执行研究所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流程,对产生的废弃物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科学处置;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的各类人员开展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及时运送到研究所指定的废弃物回收点。

  (四)特种实验室废弃物(例如剧毒化学品、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行政资产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五)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1.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2.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3.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4.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枪头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5.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弃物(注射针头、刀片等)必须收集在利器盒中。

  6.放射性废弃物、生物实验废弃物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气瓶的安全管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对气瓶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行全周期管理。

  (二)使用气瓶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专用气瓶柜、气瓶间,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窒息、通风、报警和静电消除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有毒腐蚀性气体的实验室须设置符合防爆要求的报警监测与风机联动装置。密闭小空间实验环境或大量使用窒息性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氧浓度报警监测装置及排风装置。大型液化气体储罐应设置在室外独立、专用的储存区域并专人管理。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三)实验用气瓶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租用或采购,行政资产处将定期对气瓶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随设备附带的实验气瓶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向行政资产处备案。

  (四)实验室气瓶由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需按照以下要求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相关单据随同实验室气瓶台账存档。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必须拒收。

  1.检查气瓶所充气体是否正确,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符合GB/T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规定。

  2.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正常、有无变形,瓶身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外部损伤等缺陷。

  3.检查气瓶有无出厂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检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有无钢印,肩部信息是否完整(制造商、制造日期、气瓶型号、气体容量、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检日期等)。

  4.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防震圈、防护帽、瓶阀等),应在规定的检查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规定的螺纹型式应相符。

  (五)搬运气瓶时,瓶阀须向上直立并配戴好气瓶安全帽和防震胶圈,并用气瓶专用推车搬运。禁止带减压阀移动气瓶;禁止将气瓶横置、斜置、倒立等;禁止用手拖住气瓶瓶阀滚动气瓶;禁止气瓶搬运过程出现抛、滑、滚、撞、碰等违规操作;除运输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物品与气瓶混乘混运;禁止使用有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等搬运及擦拭气瓶及阀门配件。

  (六)气瓶宜存放在环境温度35℃以下,通风、干燥的环境中,避免曝晒,远离明火、热源、电源和强磁场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七)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设置清晰、明显的标识。易燃易爆气瓶、助燃气瓶、有毒气瓶的储存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设施。

  (八)气瓶应规范放置,用气瓶柜、固定架、防倒链、防倒栅栏等方式固定,防止倾倒。未使用的气瓶应戴好安全帽,关闭气瓶所有阀门。

  (九)气瓶须专瓶专用。气瓶上应悬挂状态标识牌,标注气瓶处于“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之一。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情况下,设备上须设置防止气体倒灌的装置,可燃气体还须设置阻火装置或缓冲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力柱。禁止对气瓶进行加热。

  (十)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不得使用已报废、过期和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或液体。

  (十一)实验气体供气管路设计、施工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气瓶或集中供气装置时,应确保供气管路安全,管路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

  (十二)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气瓶及所属仪器的操作规程(说明书、注意事项等)进行操作。研究生首次使用气瓶前,指导教师应向其告知潜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和应急措施,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使用气瓶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研究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应有记录。应尤其加强对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应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 高温高压及存在一定危险性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带电运行过夜;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实验室内禁止使用如电水壶等各类高功率小电器。

  (四)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漫水等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行政资产处负责强化与完善研究所公共安全设施,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按要求处置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应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行政资产处统一负责实验室钥匙或门禁卡的配发和管理,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所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实验室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门禁卡借由他人使用;实验室应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在实验区域嬉戏打闹;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实验室应按照学科性质、实验项目的不同需要,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应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机制

  实验室安全检查分为三个层级,一级为实验室自查,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自行组织开展检查;二级为日常巡查,由研究所任命的兼职安全员组织对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及实验操作的规范性进行不定期巡查;三级为全所安全大检查。三级检查的内容纲要列于表1。

  表1 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机制

类别 岗位 检查范围 检查频次与时间
一级:实验室自查 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 本实验室 每天1次
二级:日常巡查 研究室兼职安全员 本研究室的实验室 不定期检查
每月至少2次
三级:定期检查 行政资产处组织 所有实验室 集体检查
全年6次以上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级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行政资产处负责将全所实验室的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安委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行政资产处负责对全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部门或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所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行政资产处将予以通报或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安全隐患,实验室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较大安全隐患或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向行政资产处报告,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可靠的防护、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实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行政资产处,同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行政资产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如实向研究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保护好现场,并负责后期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处置后,由行政资产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所安委会,事故责任将按照《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予以追究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宁地湖〔2017〕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