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分类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所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所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加强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全体职工、研究生(含在籍和联合培养)、特别研究助理、博士后、劳务派遣、返聘人员、实习人员、临聘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行政资产处负责所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会同人事处和研究生部组织对新入所人员进行所级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负责监督其余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对部门新进人员、转岗人员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三)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对实验室的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全所职工、研究生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新入所人员必须接受所级、部门级、实验室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行政资产处负责完成所级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完成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完成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所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所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基础知识、科研生产安全、网络安全、风险源辨识与警示明示、消防安全、学生安全、交通安全、信访维稳、所安全现状、有关事故案例分析等。
(四)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安全职责、部门安全状况及安全规定、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急救方法等。
(五)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工作场所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应急处置措施等。
(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未设置实验室单元的第三级(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导师或聘用人负责。此类人员完成“安全知识考试系统”在线考试,并与导师、聘用人签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后视为完成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书(承诺书)由行政资产处存档保存。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频次
(一)行政资产处根据“动态、全覆盖”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所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完善相关培训档案,特殊情况可邀请行政资产处至本部门协助开展部门级教育培训。
(三)实验室要针对风险隐患辨识和评估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与实验室安全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并应根据具体科研内容及本场所涉及的安全风险事项变化情况,经常性组织开展科研活动中的风险源辨识、警示明示和教育培训;对实验室新进人员,要及时开展与科研内容及本场所相关的安全提醒和警示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应作为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前置条件,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与具体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相关人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实验室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附件1),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方式、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相关人员在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同时,应登陆“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系统”完成考试后申领实验操作许可标签,并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指定实验室学习和工作。实验操作许可标签由行政资产处安全保卫业务主管负责发放,标签申领后应及时贴于“一卡通”卡背面空白处,如遇检查应主动亮示。不得冒领、仿制标签,不得将标签交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八条 导师应督促研究生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做好实验场所安全风险辨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等工作,定期与学生进行交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第九条 各部门兼职安全员必须认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监督部门人员落实分级分类教育培训要求;协助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重点对新进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及本部门区域的风险警示提醒;监督部门特殊岗位作业人员(涉及放射源、高致病性病原体、实验动物以及特种设备等的工作)按时参加专业培训,取得有效资质。部门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部门内实验操作人员许可资格检查工作,遇有未获许可人员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应主动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所内转岗或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接受部门级和实验室级两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训。
第十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基建业务主管负责组织、签订,进所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重大危险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留有记录。
第十三条 联培生、临聘人员、实习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参照职工或研究生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宁地湖〔2017〕第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