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寓是研究所职工和研究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提升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公寓的安全保障,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公寓的入住和退宿管理,以及开展安全和卫生检查、评比等工作;人事处负责人才公寓的入住和退宿管理;行政资产处负责公寓条件配置、后勤保障和公寓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开展公寓安全检查。
第二章 公寓入住、调整、退宿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公寓的安排对象为在册的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人才公寓安排的对象由人事处依据政策核定。
第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公寓集中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属和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和备案,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五条 研究生入住后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床位只限研究生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调换、出租、转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房间(床位),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房间(床位)前,研究生应将房间(床位)恢复至入住前的状态并经公寓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更换。
第六条 人才公寓房屋禁止转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条 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水表、电表等),并核对水电表数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因毕业(出站)、休学、出国、退学(退站)、离职及其他原因需退出公寓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办理退宿时,应保持室内整洁,物品无损坏、缺失等情况,并交齐水电费、住宿费,归还钥匙。未经批准拒不退宿的,研究所有权采取措施。
第十条 公寓住宿人员需承担水电费、住宿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收取,住宿费按研究所相关标准收取。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寓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或制止有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增强消防意识,公寓内严禁有以下的行为,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私自拉接电源;
2.使用明火;
3.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加热器具;
4.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 等危险品;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6.堆放各种物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7.私自改造房间内的设备设施;
8.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
第十四条 经行政资产处批准、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维修服务等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行政资产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公寓住宿人员之间应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处理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禁止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进行集会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研究生公寓内吸烟、喝酒、K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等。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二十条 不得从事其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服从、配合研究所进行安全和卫生等检查。
第二十二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亲友来访应在公寓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当日 23:00 之前离开研究生公寓。
第二十四条 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禁止将钥匙转交同房间以外人员。
第二十五条 故意或过失损坏、遗失公寓楼内设备设施的,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宿:身体、心理原因不适宜集体生活的;个人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的;经发现长期在外住宿者;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对各种违反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研究所将视违规情节按照《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安全保卫奖惩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