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申请和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职工购买、申请和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所在职职工在开展教学、科研的过程中需购买、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具体有: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四条 购买、申请和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由专人负责相关审批工作。图书馆为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归档及借用管理部门。

  第五条 购买、申请和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一致。

  3.保管条件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六条 凡购买、申请和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必须是研究所在岗的正式职工。

  第七条 购买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购买/申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2)。

  2.申请人持《审批表》以及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文件、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至保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交押个人有效证件(如岗位聘用证书、身份证等)。

  保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抵押证件移交至图书馆。

  3.申请人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购买相关资料。

  4.资料购买后的5日内(省外购买者以返所之日计算),申请人应将购买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图书馆归档,同时填写《测绘资料移交清单》(附件3),经图书馆工作人员核对无误,予以退还个人证件。

  5.若购买不成功,申请人持相关部门拒受理通知至保密办公室审批备案,然后至图书馆办理退还个人证件手续。

  第八条 申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因承接项目无偿接收、公开申请等方式获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在领取前填写《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购买/申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2)。

  2.申请人持《审批表》以及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文件、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至保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3.保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通过机要或专人取的方式领回涉密载体。若通过专人取的方式,申请人应在3日内将涉密载体移交至保密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 使用研究所馆藏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申请使用馆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见附件4)及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文件、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至保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然后至图书馆办理借用手续,并交押个人有效证件(如岗位聘用证书、身份证等)。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图书馆为其提供馆藏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按期归还借用馆藏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后,图书馆为其办理个人证件退还手续。

  第十条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购买人对其归档的资料有优先使用权。不按规定对所购置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归档的,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购买国家基础涉密成果的申请人负责。同时,在未完成归档之前,图书馆将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再次的购买申请。

  第十一条 在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时,需注意:

  1.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2. 处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不得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不得将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在互联网上展示和发布。

  3.申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使用人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擅自留存、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

  4.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及时回收或督促第三方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5.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第十二条 应按期归还研究所馆藏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逾期未归还的,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同时,图书馆将不再为其办理相关资料的使用申请。

  第十三条 图书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馆藏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妥善保管。销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需经研究所保密委员会同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后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附件5),所有密级的保密期限均为长期。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损毁以及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泄密事故的,应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和研究所保密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研究所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地湖〔2020〕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购买申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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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测绘资料移交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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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申请使用馆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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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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