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营造有利于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服务研究所整体工作提升,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科办〔202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指本单位层面策划组织面向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其网络平台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新闻通稿推送、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活动,或使用本单位网站、新媒体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开展政务宣传、科技成果宣传、科学家精神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把握尺度,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指本单位层面策划组织面向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其网络平台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新闻通稿推送、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活动,或使用本单位网站、新媒体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开展政务宣传、科技成果宣传、科学家精神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把握尺度,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举旗定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我院改革创新发展,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协同联动;遵循信息传播规律,持续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平台,发挥媒体矩阵作用。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综合办公室为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处室,所新闻宣传主管具体协调所级新闻宣传工作,其他管理、支撑、科研处室设置兼职新闻宣传员,共同建立由专、兼职新闻宣传员组成的所级新闻宣传工作体系。
第六条 所属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国家宣传、科技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科技处切实做好新闻发布前的学术审核,综合办公室做好舆情风险审核、保密审核。参与人员、发布内容等基本材料根据发布事项的重要程度须经所综合办公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其中,所级新闻发布会应由研究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发布,并向院办公厅(境内宣传)、国际合作局(境外宣传)报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
第七条 加强新闻发言人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所级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新闻发言人全面了解研究所重要信息、重要会议活动、重大事件处置等情况,及时做好研究所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准备。
第八条 加强网络宣传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网络平台,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强研究所重点宣传内容的网络传播。积极主动融入所网络宣传平台矩阵,促进协同配合,增强联动效应。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履行对研究所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开设的网站、新媒体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进行的监管责任,执行相关平台设立、年审、注销等事前审批程序,对平台的维护更新和互动交流进行监督管理。所级新媒体账号必须以本单位法人名义开设,长期无法维护的账号,要通过注销/改名等方式,删除与研究所的相关关联。
第十条 所属各级新闻宣传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对本部门、本团队新闻宣传内容负责,避免浮夸放大、刻意拔高、炒作渲染,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擅自以院、所名义或职务身份等发布信息。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综合办公室为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处室,所新闻宣传主管具体协调所级新闻宣传工作,其他管理、支撑、科研处室设置兼职新闻宣传员,共同建立由专、兼职新闻宣传员组成的所级新闻宣传工作体系。
第六条 所属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国家宣传、科技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科技处切实做好新闻发布前的学术审核,综合办公室做好舆情风险审核、保密审核。参与人员、发布内容等基本材料根据发布事项的重要程度须经所综合办公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其中,所级新闻发布会应由研究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发布,并向院办公厅(境内宣传)、国际合作局(境外宣传)报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
第七条 加强新闻发言人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所级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新闻发言人全面了解研究所重要信息、重要会议活动、重大事件处置等情况,及时做好研究所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准备。
第八条 加强网络宣传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网络平台,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强研究所重点宣传内容的网络传播。积极主动融入所网络宣传平台矩阵,促进协同配合,增强联动效应。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履行对研究所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开设的网站、新媒体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进行的监管责任,执行相关平台设立、年审、注销等事前审批程序,对平台的维护更新和互动交流进行监督管理。所级新媒体账号必须以本单位法人名义开设,长期无法维护的账号,要通过注销/改名等方式,删除与研究所的相关关联。
第十条 所属各级新闻宣传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对本部门、本团队新闻宣传内容负责,避免浮夸放大、刻意拔高、炒作渲染,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擅自以院、所名义或职务身份等发布信息。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所领导组织落实。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和服务支撑,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同、各负其责。管理、支撑和科研部门的新闻宣传员、兼职宣传员等是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网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研究所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单位新闻宣传各项工作,组长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实行所级新闻发言人制度,我所新闻发言人由所务会任命,代表本单位履行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职责。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国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中文网络宣传、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境外新闻宣传、英文网络宣传、科研进展、科学普及、科技出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中期刊出版由学会与期刊情报中心负责。人事教育处负责招生招聘宣传。党群监审处负责党口宣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所所属各部门(团队)、各信息发布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本部门(团队)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原则上由研究所固定人员担任,涉及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发布需经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五条 研究所各信息发布平台(包括各类网站含二级子站、自媒体包括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开设的自媒体)坚持“非必要不开办”的原则,一个部门在同一平台原则上只开设一个二级平台新媒体账号,三级平台新媒体少开或不开。开设前须向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附件1),明确主管部门(团队)、责任人、具体运行人员,并签订《研究所网站及自媒体信息宣传责任书》(附件2)。对于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媒体平台账号,如被舆情大数据监测到,将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警告、限制发布、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所属各部门(团队)以研究所名义对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均应先提交所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研究所的科研成果(重大奖项、TOP文章等)、所级活动(重大学术活动、党建活动等)、所高水平人才招聘等重大信息须优先在所网和所公众号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体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新闻宣传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保密审查。所保密办公室负责全所新闻宣传工作中保密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研究所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单位新闻宣传各项工作,组长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实行所级新闻发言人制度,我所新闻发言人由所务会任命,代表本单位履行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职责。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国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中文网络宣传、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境外新闻宣传、英文网络宣传、科研进展、科学普及、科技出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中期刊出版由学会与期刊情报中心负责。人事教育处负责招生招聘宣传。党群监审处负责党口宣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所所属各部门(团队)、各信息发布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本部门(团队)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原则上由研究所固定人员担任,涉及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发布需经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五条 研究所各信息发布平台(包括各类网站含二级子站、自媒体包括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开设的自媒体)坚持“非必要不开办”的原则,一个部门在同一平台原则上只开设一个二级平台新媒体账号,三级平台新媒体少开或不开。开设前须向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附件1),明确主管部门(团队)、责任人、具体运行人员,并签订《研究所网站及自媒体信息宣传责任书》(附件2)。对于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媒体平台账号,如被舆情大数据监测到,将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警告、限制发布、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所属各部门(团队)以研究所名义对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均应先提交所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研究所的科研成果(重大奖项、TOP文章等)、所级活动(重大学术活动、党建活动等)、所高水平人才招聘等重大信息须优先在所网和所公众号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体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新闻宣传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保密审查。所保密办公室负责全所新闻宣传工作中保密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制订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研究制订,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二)新闻宣传相关工作重要专项任务工作计划:由分管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和部署,重大事项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工作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交所务会议审议,其中科技成果类发布会应事先征求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意见。审批同意后,视发布会工作语言,提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新闻宣传处或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备案,由综合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二)研究所职工接受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新闻媒体采访,须提前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并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媒体采访审批表》(附件3),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如采访媒体含境外媒体,须同时报研究所科技处审批备案。
(三)研究所任何干部、职工、学生等不得以研究所或中国科学院名义发布非职务相关成果。
第二十条 党的宣传由研究所党群监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所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刊物的报送由综合办公室通过中国科学院ARP系统统一报送。
第二十二条 所级网络新闻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校对制度:
(一)一级审核校对由供稿部门(团队)负责人负责。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把握稿件内容是否违规、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观点材料是否统一,逻辑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规范、通畅。核实无误后提交至综合办公室审核。
(二)二级审核校对由稿件扎口审核部门对稿件进行修改、删减或增补等编辑工作。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综合新闻类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其中科研进展类稿件由科技处负责审核;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其他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相关职能处室审核;拟在研究所英文主站发布的信息由科技处审核。主要把握稿件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研究所宣传报道宗旨,对稿件类别进行甄别,确认稿件的新闻价值、舆论导向后予以优化,需要进行退回或修改处理的稿件,撰写修改意见后及时退回投稿部门(团队)。
(三)三级审核校对由分管所领导负责。主要把握所级中文主站“要闻”栏目发布的新闻稿件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核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在所网站和所公众号及时发布。
(四)新闻报道由供稿部门(团队)做好源头把关,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保密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如出现报道失实、违反保密规定等问题,由信息来源部门(团队)承担相应责任,并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五)研究所二级子站及各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由各二级子站及自媒体运营主体自行负责审核,子站负责人为该子站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具体流程应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所级网络新闻信息发布平台审核校对要求,制定相应的发布审核制度,明确编审校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要注意时效性,重大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送有关情况,其他信息在事发2个工作日内成文报送,最迟不超过4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各类信息发布主体要对审查情况做完整记录并留档,确保研究所工作各个环节保密审查和学术审查制度落实到位。对新闻宣传工作保密审查方面不能确定的问题,须报所保密办公室审定。
(一)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研究制订,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二)新闻宣传相关工作重要专项任务工作计划:由分管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和部署,重大事项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工作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交所务会议审议,其中科技成果类发布会应事先征求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意见。审批同意后,视发布会工作语言,提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新闻宣传处或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备案,由综合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二)研究所职工接受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新闻媒体采访,须提前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并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媒体采访审批表》(附件3),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如采访媒体含境外媒体,须同时报研究所科技处审批备案。
(三)研究所任何干部、职工、学生等不得以研究所或中国科学院名义发布非职务相关成果。
第二十条 党的宣传由研究所党群监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所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刊物的报送由综合办公室通过中国科学院ARP系统统一报送。
第二十二条 所级网络新闻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校对制度:
(一)一级审核校对由供稿部门(团队)负责人负责。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把握稿件内容是否违规、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观点材料是否统一,逻辑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规范、通畅。核实无误后提交至综合办公室审核。
(二)二级审核校对由稿件扎口审核部门对稿件进行修改、删减或增补等编辑工作。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综合新闻类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其中科研进展类稿件由科技处负责审核;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其他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相关职能处室审核;拟在研究所英文主站发布的信息由科技处审核。主要把握稿件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研究所宣传报道宗旨,对稿件类别进行甄别,确认稿件的新闻价值、舆论导向后予以优化,需要进行退回或修改处理的稿件,撰写修改意见后及时退回投稿部门(团队)。
(三)三级审核校对由分管所领导负责。主要把握所级中文主站“要闻”栏目发布的新闻稿件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核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在所网站和所公众号及时发布。
(四)新闻报道由供稿部门(团队)做好源头把关,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保密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如出现报道失实、违反保密规定等问题,由信息来源部门(团队)承担相应责任,并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五)研究所二级子站及各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由各二级子站及自媒体运营主体自行负责审核,子站负责人为该子站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具体流程应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所级网络新闻信息发布平台审核校对要求,制定相应的发布审核制度,明确编审校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要注意时效性,重大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送有关情况,其他信息在事发2个工作日内成文报送,最迟不超过4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各类信息发布主体要对审查情况做完整记录并留档,确保研究所工作各个环节保密审查和学术审查制度落实到位。对新闻宣传工作保密审查方面不能确定的问题,须报所保密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上下须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将新闻宣传工作作为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各项工作部署、实施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所属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兼职新闻宣传员;可适当动员、培养、吸纳一批以研究生、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兼职新闻宣传员。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每年在行政事业费预算中设置新闻宣传专项工作经费,为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须充分利用ARP、钉钉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面覆盖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审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研究所全体人员积极参与新闻信息宣传工作,提高所宣传工作水平,综合办公室每年按照研究所《政务信息及新闻稿费管理办法》进行稿费统计发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工作办法,因不作为导致严重负面影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泄密事件或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属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兼职新闻宣传员;可适当动员、培养、吸纳一批以研究生、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兼职新闻宣传员。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每年在行政事业费预算中设置新闻宣传专项工作经费,为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须充分利用ARP、钉钉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面覆盖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审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研究所全体人员积极参与新闻信息宣传工作,提高所宣传工作水平,综合办公室每年按照研究所《政务信息及新闻稿费管理办法》进行稿费统计发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工作办法,因不作为导致严重负面影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泄密事件或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地湖〔2024〕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地湖〔2024〕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