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所办公、科研用房,设备仪器使用效率,鼓励资源流转发挥效用,现特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成本核算,共分为学生机位费、办公室使用费、实验室使用费、其他费用费共计四大类费用,所有费用按年度收取,
第三条 行政资产处为研究所全成本核算的核对、汇总、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所全成本费用分摊收取。
第二章 学生机位费
第四条 学生机位费由研究生部负责计算,所有安排机位的学生均纳入学生机位费收取范围,收取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水、电费用不另行收取。第五条 学生机位费在学生在校期间连续收取,如遇出国等情况需办理机位暂停使用手续。
第三章 办公室使用费
第六条 办公室面积费按照办公室内实际使用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年120元,办公室有多人的,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如安排办公,办公室使用费按人收取,每人每月600元。
第八条 办公室内使用过程中的漏水、墙体开裂、门窗损坏等零星维修工作由指定服务单位负责维修,如因人为故意损坏情况,相关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条 办公室电费按年结算,单价按照供电收费平均电价计取。装有电表的办公室按表计计量,未装电表的办公室按照每人每月50元计取。办公室有多人的,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第十条 水费按年结算,水费按照每人每月10元收取。
第四章 实验室使用费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责任人为实验室使用费的收取人,实验室面积费按照实验室实际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年300元。合用实验室的费用分摊由实验室责任人指定项目课题本号分摊。第十二条 实验室电费按年结算,单价按照供电收费平均电价计取,装有电表的实验室按表计量,未装电表的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内常用设备总功率的60%,一般设备总功率的40%,乘以2640小时(200日,12小时)计取。
第十三条 实验室水费按年结算,单价按照供水收费计取,装有水表的实验室按照表计量,未装表计的实验室按照龙头数量计取,每个龙头每月50元;试验用纯水用量按照表计取,每立方米30元。
第十四条 通风橱使用费由环保耗材更换费、通风橱折旧维修费组成,环保耗材更换费由研究所按环保要求按期统一更换后按照同系统内通风橱数量均摊;通风橱折旧维修费按照每台通风橱每年2000元,自行安装通风橱由安装人负责维修,不收取折旧维修费。
第十五条 危废由研究所统一清运,危废处理费按照实际产生危废数量与转运处置费用进行折算,按期公示后统一收取。
第五章 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按月收取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在所时间核减,长期出差人员(连续出差1个月及以上),按照实际出差月数扣除。第十七条 办公室电话费按年结算,电话号码按照登记人名收取费用,公用电话号码费用均摊结算。
第十八条 空调使用费,使用分体式空调的房间不另行收取,使用中央空调的房间,按照系统空调总电量,折算该系统内的每台内机年运行时间进行均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按照研究所规定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后10名加倍收取实验室使用费,评估结果的前10名免收实验室使用费。第二十条 新申请实验室,自移交实验室后2个月的过渡期内不收取实验室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