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科研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所房屋分配、使用管理,推进房屋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科研办公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办公用房是指研究所自有或以研究所名义租赁、使用的房屋资源,包括各野外台站科研办公用房。
第三条 行政资产处作为研究所科研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办公用房的分配管理、使用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人员指在研究所管理岗位、支撑岗位工作的人员,其余人员为科研人员。劳务派遣、项目聘用等人员,按照不超过行政人员标准管理。
第二章 办公用房的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按照按级定标的原则严控,厅局级、处级严格依据职级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从严控制,对超出标准的办公用房及时调整,不得以会议、会客等专用功能增加实际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其余行政人员原则上按照处级以下标准核定。第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分配严格按照在职、唯一原则进行安排,研究所在职职工原则上每人只允许一处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不得同时安排。
第七条 退休、离开领导岗位后仍承担一定工作的职工,按照后安排核定职级与工作安排办公用房。
第八条 科研人员办公室原则上正高职称安排单独办公室,其余人员原则上按照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进行核定、安排。
第九条 办公室每人配备1桌、1椅、2个文件柜。
第十条 研究所办公用房优先安排在职职工办公,劳务派遣、项目聘用等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固定办公室,在空余办公室临时办公,需使用办公室时应及时搬出。
第三章 实验用房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指用于开展实验、辅助实验等房屋资源,实验用房按照按课题研究需要进行申请,申请面积、房间用途需与申请课题内容、规模相符。第十二条 实验用房的申请原则上由研究员担任实验用房申请人,申请后的实验室由申请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管理,责任到人。每个申请人原则上使用的实验室数量不超过2间。
第十三条 实验用房内配备的实验台柜、龙头、台架等用品为周转公共使用,使用期间如出现损坏,由实验室使用人负责按照原样修复,确保在实验室交还时完好。
第十四条 实验用房在申请后如因布局问题需进行改造,相关改造工作方案依据研究所《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相关费用由实验用房申请人承担。原实验室内多余设备、家具在研究所内调剂使用。
第四章 野外台站用房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五条 野外台站用房的分配、管理、维修由野外台站牵头负责,日常维护费用在年度预算中申报,维修改造项目依据研究所《修缮及零星改造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第十六条 野外台站实验用房原则上用于现场实验、分析使用,不得作为仓库使用,相关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用由野外台站与实验室使用人协商支付。
第十七条 野外台站用房仅供研究所内部使用,当需要转借、转租其他所外使用,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