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营造有利于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服务研究所整体工作提升,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科办[2025]6号)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指研究所层面策划组织面向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其网络平台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新闻通稿推送、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活动,或使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新媒体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开展政务宣传、科技成果宣传、科学家精神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把握尺度,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举旗定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我院改革创新发展,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协同联动;遵循信息传播规律,持续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平台,发挥媒体矩阵作用。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综合办公室为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处室,所新闻宣传主管具体协调所级新闻宣传工作,其他管理、科研处室设置若干名兼职新闻宣传员,共同建立由专、兼职新闻宣传员组成的所级新闻宣传工作体系。
里办传平台,开展政务宣传、科技成果宣传、科学家精神宣传等活动。
第六条 所属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国家宣传、科技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科技处切实做好新闻发布前的学术审核,综合办公室做好舆情风险审核、保密审核。参与人员、发布内容等基本材料须经所综合办公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其中,所级新闻发布会应由研究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发布,并向院办公厅(境内宣传)、国际合作局(境外宣传)报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
第七条 加强新闻发言人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所级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新闻发言人全面了解研究所重要信息、重要会议活动、重大事件处置等情况,及时做好研究所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准备。
第八条 加强网络宣传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网络平台,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强研究所重点宣传内容的网络传播。积极主动融入全院网络宣传平台矩阵,促进协同配合,增强联动效应。
第九条 所综合办公室履行对所网站、新媒体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执行相关账号设立、年审、注销等事前审批程序。所级新媒体账号必须以本单位法人名义开设,长期无法维护的账号要及时关闭。
第十条 所属各级新闻宣传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本团队新闻宣传内容负责,避免浮夸放大、刻意拔高、炒作渲染;不得擅自以院、所名义或职务身份等发布信息。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所领导组织落实。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和服务支撑,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同、各负其责。管理和科研部门的新闻宣传员、兼职宣传员等是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网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研究所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单位新闻宣传各项工作,组长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实行所级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所务会议任命,一般由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所领导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职责。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国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中文网络宣传、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境外新闻宣传、英文网络宣传、科学普及、科技出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中期刊出版由学会与期刊情报中心负责。党群监审处负责党的宣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一般为本部门或本团队新闻宣传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人。研究所各信息发布平台(包括各类网站含二级子站、自媒体包括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号等各类平台开设的自媒体)必须及时向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附件1),明确主管部门(团队)、责任人、具体运行人员,并由综合办公室与第一责任人签订《研究所网站及自媒体信息宣传责任书》(附件2)。
第十五条 所属各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开设的网络宣传平台,应及时进行平台信息的维护更新。以研究所名义对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均应先提交所综合办审批后方可进行发布,涉及研究所的科研成果(重大奖项、TOP文章等)、所级活动(重大学术活动、党建活动等)、所人才招聘等重大信息须优先在所网和所公众号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研究所所属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本部门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建设、发布流程完善,负责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学术性和保密性审查,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发布需经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体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新闻宣传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保密审查。所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全所新闻宣传工作中保密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作流程
(一)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研究制订,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二)新闻宣传相关工作重要专项任务工作计划:由分管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和部署,重大事项提请所务会、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活动工作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提交所务会议审议,其中科技成果类发布会应事先征求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意见。审批同意后,视发布会工作语言,提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新闻宣传处或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备案,由综合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二)研究所职工接受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新闻媒体采访,须提前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并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媒体采访审批表》(附件3),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如采访媒体含境外媒体,须同时报研究所科技处备案。
(三)研究所任何干部、职工、学生等不得以研究所或中科院名义发布非职务相关成果。
第二十条 党的宣传由研究所党群监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所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刊物的报送由综合办公室通过中国科学院ARP系统统一报送。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网络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如下:
(一)所有信息发布稿件均需填写发布审批表,审批表由各类信息发布主体负责部门制定和实施。
(二)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新闻类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发布,其中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要闻”栏目发布的新闻稿,需由分管所领导审核;拟在研究所中文主站其他栏目发布的信息,由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发布;拟在研究所英文主站发布的信息由研究所科技处审核发布。
(三)研究所二级子站及各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由各二级子站及自媒体运营主体自行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要注意时效性,重大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送有关情况,其他信息在事发2天内成文报送,最迟不超过4天。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信息发布主体在进行信息发布活动时,需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主办、谁审查”的原则,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真实性、学术性和保密性审查。各类信息发布主体要对审查情况做完整记录并留档,确保研究所工作各个环节保密审查和学术审查制度落实到位。对新闻宣传工作保密审查方面不能确定的问题,须报所保密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所属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兼职新闻宣传员;可适当动员、培养、吸纳一批以研究生、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兼职新闻宣传员。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每年在行政事业费预算中设置新闻宣传专项工作经费,为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须充分利用所ARP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面覆盖的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充足的信息源。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工作条例,因不作为导致严重负面影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泄密事件或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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