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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科发条财字〔2021〕63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加强间接费用管理与核算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16〕170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各相关部门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1、科技处负责间接费用、结余经费的核定及立项管理、科研成果绩效奖励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结题的相关资料。
2、人事处负责科研项目组的绩效工资核算及发放管理。
3、财务处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财务核算管理及结题账务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地方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中设有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拨付的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研究所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研究所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五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项目组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足额预算间接费用。若遇特殊情况,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六条  研究所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研究所及自身权益。如合作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照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
一、管理费:研究所管理费全额纳入所级财力,由研究所统筹安排,用于弥补研究所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管理费的支出,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文件规定的,扣除间接费用的50%由研究所统筹使用。
二、项目组间接费用:为间接费用的50%,由项目组负责人自主支配。
第八条  研究所作为依托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预算落实,分期拨付”的原则,拨付比例不得高于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第九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的支出管理
(一)间接费用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间接费用的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的原则据实列支。
(二)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顺利结题验收、按时提交所有总结验收材料后,可一次申请提取结余间接费用作为绩效。对于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中期评估不合格、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研究所有权收回或扣除绩效支出。
第三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实到经费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明确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由研究所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留归研究所的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聚焦研究所主责主业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包括自主部署项目部署、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项目部署与配套保障、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所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