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度中国科学院“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ANSO)访问学者计划项目征集通知
中国科学院“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访问学者计划(以下简称 CAS-ANSO 访问学者计划)2025 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已启动,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务必认真阅读本指南及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一、 申报资格
1. 项目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 格的研究所和大学。
2.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外国专家 (学者)同时提交多项申报,不得以同一外国专家材料同时申报本计划和中国科学院国际交流计划(PIFI)。原则上不支持近 3 年 内曾获得 PIFI 资助的外国专家(学者)。
3. ANSO 伙伴项目、海外校友项目支持的外国专家(学者) 应为其所在机构的正式聘用人员,客座学者项目支持的外国专家 (学者)应为其所在机构的正式聘用人员(或在该机构退休)。
以上三类项目支持的外国专家(学者)与中国科学院不应存在聘用关系。
二、申请流程
本年度申请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请登录 ARP,通过“国际合作-ANSO 项目申报” 菜单进入 ANSO 系统填报,于申请日期截止前提交。 评审结果将通过立项通知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三、绩效申报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须在外国专家(学者)确定执行项目前不少于 30 天提交绩效申报,申报获批后方可执行。未提交绩效申报的项目不得启动执行。
四、执行期和要求
本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ANSO 伙伴项目及海外校友项目执行周期内,外国专家(学 者)应来中国科学院开展 1—2 周的学术访问,至少在 1 个院属单位进行报告和交流。申报计划 2 周,实际执行时长不满 14 天 的,如超过 12 天(含)则按 2 周记;申报计划 1 周,实际执行 时长不得少于 7 天。实际执行时长不足的,剩余经费需在结题时退回。
客座学者项目执行周期内,外国专家(学者)应在中国科学 院开展 1—6 个月的学术访问或合作研究,至少在 1 个院属单位 进行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访问总时长在 4 个月以上的,可分 2 段执行,每段访问时长不得少于 1 个月。实际执行时长不足的, 剩余经费需在结题时退回。
如有需要,外国专家(学者)应接待中国科学院科研人员及 ANSO 秘书处工作人员赴其实验室或机构进行访问。 项目依托单位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图片和视频影像资料,积极 做好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配合 ANSO 宣传需求。活动宣传中使 用 ANSO 名称或标志的,需事前征得 ANSO 秘书处同意。
五、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开支仅用于访问补贴及国际交通补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在项目结题时须提供往返国际机票及购买记录。无法提供完整国际差旅支出材料的,在结题时需将差旅补贴退回。
六、项目变更
项目执行中遇到以下情况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外国专家(学 者)协商一致后,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项目无法按期实施,需取消或提前终止;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 (四)项目绩效目标和产出需作重大调整。 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的将计入管理和绩效评估 结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不可同时变更,需申请项目终止后重新申报。
附件:
科技处 025-86882023
一、 申报资格
1. 项目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 格的研究所和大学。
2.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外国专家 (学者)同时提交多项申报,不得以同一外国专家材料同时申报本计划和中国科学院国际交流计划(PIFI)。原则上不支持近 3 年 内曾获得 PIFI 资助的外国专家(学者)。
3. ANSO 伙伴项目、海外校友项目支持的外国专家(学者) 应为其所在机构的正式聘用人员,客座学者项目支持的外国专家 (学者)应为其所在机构的正式聘用人员(或在该机构退休)。
以上三类项目支持的外国专家(学者)与中国科学院不应存在聘用关系。
二、申请流程
本年度申请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请登录 ARP,通过“国际合作-ANSO 项目申报” 菜单进入 ANSO 系统填报,于申请日期截止前提交。 评审结果将通过立项通知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三、绩效申报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须在外国专家(学者)确定执行项目前不少于 30 天提交绩效申报,申报获批后方可执行。未提交绩效申报的项目不得启动执行。
四、执行期和要求
本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ANSO 伙伴项目及海外校友项目执行周期内,外国专家(学 者)应来中国科学院开展 1—2 周的学术访问,至少在 1 个院属单位进行报告和交流。申报计划 2 周,实际执行时长不满 14 天 的,如超过 12 天(含)则按 2 周记;申报计划 1 周,实际执行 时长不得少于 7 天。实际执行时长不足的,剩余经费需在结题时退回。
客座学者项目执行周期内,外国专家(学者)应在中国科学 院开展 1—6 个月的学术访问或合作研究,至少在 1 个院属单位 进行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访问总时长在 4 个月以上的,可分 2 段执行,每段访问时长不得少于 1 个月。实际执行时长不足的, 剩余经费需在结题时退回。
如有需要,外国专家(学者)应接待中国科学院科研人员及 ANSO 秘书处工作人员赴其实验室或机构进行访问。 项目依托单位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图片和视频影像资料,积极 做好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配合 ANSO 宣传需求。活动宣传中使 用 ANSO 名称或标志的,需事前征得 ANSO 秘书处同意。
五、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开支仅用于访问补贴及国际交通补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在项目结题时须提供往返国际机票及购买记录。无法提供完整国际差旅支出材料的,在结题时需将差旅补贴退回。
六、项目变更
项目执行中遇到以下情况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外国专家(学 者)协商一致后,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项目无法按期实施,需取消或提前终止;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 (四)项目绩效目标和产出需作重大调整。 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的将计入管理和绩效评估 结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不可同时变更,需申请项目终止后重新申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