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位老师:
科技部发布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要求为:
1.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10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5月6日8:00至2025年6月23日16:00。
具体指南方向及领域方向包括:
1.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领域方向:健康和生物医学;环境科学)
1.2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水;食品与农业;健康;信息与通信技术;先进制造)
1.3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领域方向:可再生能源;人工智能)
1.4 中国和埃及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可持续发展技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及先进机器人)
1.5 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现代农业; 空间信息)
1.6 中国和非洲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1.7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信息与通信技术;生命科学;采矿与冶金;空 间技术与天文学;农业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
1.8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领域方向:交通技术;卫星技术)
1.9 中国和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2.0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生物科技;信息通信;可再生能源;医疗医学;航空航天;气候变化)
2.1 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领域方向: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碳中和);卫生健康;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基础科学;文化遗产;航空航天;人工 智能;先进材料;信息通信技术;海洋和海事技术;智慧城市; 生产技术;清洁技术)
2.2 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中国—欧盟科技创新 合作联合资助机制一般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领域方向: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2.3 中国意大利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生物多样性;健康)
2.4 中国和马耳他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 健康;绿色和蓝色经济转型;数字技术)
2.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领域方向:细胞和分子生物技术;医学遗传学和生理生态学研究;节能自动化系统;材料学和建筑材料;食品学和食品工艺;可再生能源;数学、物理、天文学等领域的应用研究; 地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针对重点疾病的机制和药物研究; 现代农业技术)
2.6 上海合作组织多边合作项目(领域方向: 气候变化;生命科学;高科技和可持续农业;纳米技术和新材料;信息和通信技术;能源和节能;地球科学;医学和生物技术)
2.7 中国和匈牙利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生命健康;可再生能源)
具体申报指南见附件,敬请各位老师关注,如有申报和参与意向请反馈科技处,以便协调推荐渠道。
科技部发布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要求为:
1.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10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5月6日8:00至2025年6月23日16:00。
具体指南方向及领域方向包括:
1.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领域方向:健康和生物医学;环境科学)
1.2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水;食品与农业;健康;信息与通信技术;先进制造)
1.3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领域方向:可再生能源;人工智能)
1.4 中国和埃及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可持续发展技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及先进机器人)
1.5 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现代农业; 空间信息)
1.6 中国和非洲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1.7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信息与通信技术;生命科学;采矿与冶金;空 间技术与天文学;农业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
1.8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领域方向:交通技术;卫星技术)
1.9 中国和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2.0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生物科技;信息通信;可再生能源;医疗医学;航空航天;气候变化)
2.1 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领域方向: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碳中和);卫生健康;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基础科学;文化遗产;航空航天;人工 智能;先进材料;信息通信技术;海洋和海事技术;智慧城市; 生产技术;清洁技术)
2.2 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中国—欧盟科技创新 合作联合资助机制一般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领域方向: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2.3 中国意大利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生物多样性;健康)
2.4 中国和马耳他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领域方向: 健康;绿色和蓝色经济转型;数字技术)
2.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领域方向:细胞和分子生物技术;医学遗传学和生理生态学研究;节能自动化系统;材料学和建筑材料;食品学和食品工艺;可再生能源;数学、物理、天文学等领域的应用研究; 地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针对重点疾病的机制和药物研究; 现代农业技术)
2.6 上海合作组织多边合作项目(领域方向: 气候变化;生命科学;高科技和可持续农业;纳米技术和新材料;信息和通信技术;能源和节能;地球科学;医学和生物技术)
2.7 中国和匈牙利联合实验室项目(领域方向:生命健康;可再生能源)
具体申报指南见附件,敬请各位老师关注,如有申报和参与意向请反馈科技处,以便协调推荐渠道。
科技处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