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地湖所科技奖”奖励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质量成果产出,激发全所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二、奖励名称和等级
第二条  奖励名称为“地湖所科技奖”。
第三条  “地湖所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其中,一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项,二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项。
三、评选范围与成果年限
第四条  “地湖所科技奖”奖励研究所在职人员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成果年限为申报当年之前五年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评选标准
第五条  “地湖所科技奖”以研究所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为导向,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  评选具体标准为:
(1)在湖泊科学、地理学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提出具有重要创新性的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新发现,并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2)具有较大科学价值;3)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2)在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等方面,完成重大决策支撑、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制、数据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传播推广等。并具备下列条件:1)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2)被认为成绩卓著并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五、评选流程
第七条  “地湖所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研究室负责候选项目的初选、初评和提名工作。
第九条  “地湖所科技奖”实行自愿申报、限额推荐制度。由研究人员或研究团队自愿申报,每个研究室可择优提名1-2项候选项目。研究室提名项目,应填写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条  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提名报奖;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往届地湖所科技奖的,不得再次用于申请本奖项。凡在知识产权、有关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前不得提名;成果申报须由所有完成人本人签名,并由第一完成代表承诺遵从学术诚信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根据每年情况而定)报送科技处。研究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所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所务会审议,确定获奖项目。
六、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研究所对“地湖所科技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分别暂定为15万元、8万元。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地湖所科技奖提名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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