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水平高影响的成果产出,奖励研究所在职人员年度取得的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设立“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该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其中,一等奖每次评选不超过10项,二等奖每次评选不超过30项。
第三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奖励研究所年度取得突出贡献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奖励每年评选一次,成果计算年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支撑的知识产权包括论文论著、标准、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每项成果奖支撑的知识产权不超过3项。
第五条 研究室负责候选项目的初选、初评和提名工作。
第六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实行自愿申报、限额提名制度。由研究人员自愿申报,每个研究室择优提名5-6项。凡在知识产权、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前不得提名。候选项目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根据每年情况而定)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 研究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所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所务会审议,确定获奖成果。
第八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研究所设立“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该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其中,一等奖每次评选不超过10项,二等奖每次评选不超过30项。
第三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奖励研究所年度取得突出贡献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奖励每年评选一次,成果计算年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支撑的知识产权包括论文论著、标准、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每项成果奖支撑的知识产权不超过3项。
第五条 研究室负责候选项目的初选、初评和提名工作。
第六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实行自愿申报、限额提名制度。由研究人员自愿申报,每个研究室择优提名5-6项。凡在知识产权、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前不得提名。候选项目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根据每年情况而定)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 研究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所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所务会审议,确定获奖成果。
第八条 “地湖所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