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在职职工不得自行购买南京市居民医保相关问题的统一回复

各位在职职工,大家好!由于近期出现多位职工不慎购买了居民医保事项后进行咨询,现统一回复如下:
  1.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是针对不同人群完全不同的两类医保。讨论是否支持购买居民医保和研究所人事部门推进的职工医保改革工作无任何关联
  2. 我所职工目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福利待遇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个人信息在人社部门登记在册,逐月依法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工资收入、缴税记录等在“个人所得税”“我的南京”等政府官方APP留有记录,可自行进行查询。
  3. 多年来研究所医药费报销制度是对在职职工医药费发票进行直接一次报销,从未支持在职职工自行购买居民医保,并对在享受居民医保统筹以后的自付金额进行二次报销
  4.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7日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文件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医保覆盖人群为四类,我所在编在职职工不属于可购买南京市居民医保四类人员的任何一类。文件原文可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网址:http://rsj.nanjing.gov.cn/hdjl/xwfbh/jdnjscxjmjbylbxbfxwfbh/xgzc/201805/t20180515_505704.html
 


2023年南京市财政针对不同类别人员进行财政资金的补贴
(说明:研究所个别职工购买的南京市城乡居民保险是购买了“其他居民”的类别,即享受了南京市政府给无固定职业,无职工社会保险人员的政府福利。
 
  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12月27日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个人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可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文件原文可登陆南京市医疗保障官网查询。(网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_基金监管_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nanjing.gov.cn)
综上所述:
  1. 研究所在编在职职工,即事业单位在编,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收入,逐月依法纳税的在职人员,一律不得购买南京市城乡居民保险中明确说明的给“其他居民”设置的居民医疗保险福利。
  2. 建议不慎购买的在职职工按照南京市相关规定尽快进行退保。如研究所在职职工违规购买城乡居民保险的行为被南京市财政、税务或医保等部门开展调查(因咨询相关政府部门和拨打政府热线12345,此种情况已暴露并被记录),研究所相关部门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协助不慎购买的在职职工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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