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临时人员管理规定
为规范研究所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劳务的用工管理,提升管理和科研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因工作急需、短期项目、季节性高峰或员工休假替代等原因而聘用的临时人员。
第二条 临时聘用是指用工时间相对较短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外包人员(通常≤3个月)
2.科研实习生(通常≤5个月)
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4小时,每周≤24小时)
第三条 聘用流程与管理
1.所属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临时人员需求申请表》,报科技处、人事教育处审批,管理支撑部门的临时人员申请需分管所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后根据人员类别分别签订劳务承担合同或书面协议。
3.临时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其所属部门负责,用工部门应对临时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作为劳动报酬发放依据。
第四条 薪酬福利与支付结算
1.劳务外包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根据完成的工作任务类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支付。
2.科研实习生按月支付实习津贴,实习津贴不得高于同类在读研究生助学金额度。
3.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劳动报酬不得高于同类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水平,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需填写用工记录表。
4. 临时人员享有与岗位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定节假日休息等权利。其他福利由所属部门自行约定,纳入全成本核算范围。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与续聘
1.临时人员协议期满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协议即行终止。
2. 如确有需要续聘,应重新履行审批流程,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聘用人须对临时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研究所每季度公开临时人员聘用名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宁地湖〔2024〕6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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