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青年人才派出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大新时代研究所优秀青年人才的精准培养,为研究所重点研究领域和新兴学科方向提供人才支撑,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人才派出研修作为自主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方式,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学科优先、注重实效”的遴选原则,鼓励引导研究所优秀青年人才前往国内一流科研机构交流学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在职在编科研人员和特别研究助理。
第四条 人事教育处为青年人才派出研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审核、过程监督、经费管理及结业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青年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 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 众公认,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四)研修单位为相关专业领域著名大学/研究机构。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优先派出。
青年人才派出研修资助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正在外单位借调或兼聘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接收单位及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收单位为国内一流科研机构或高校。
(二)合作导师为国家级领军人才及以上等次或牵头承担过国家重大重点项目。
第七条 青年人才派出研修的主要任务为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理论动态、前沿技术和先进经验;学习合作导师先进技术、治学经验、教学理念和研究方法;根据合作导师安排参与有关课题研究、项目或产品设计,也可作为学术助手直接参与合作导师所在研究团队或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
第八条 青年人才派出前须与研究所签订《青年人才派出研修协议书》,明确研修任务、待遇保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青年人才派出研修时限为3-12个月,灵活派出。派出前需报研究所人事教育处审批备案。派出后原则上不予缩短或延长。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须提前30天申请,延期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延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青年人才研修期间,由研究所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青年人才应自觉遵守接收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认真完成学习研修任务。有特殊情况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5天及以下的,由接收单位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经接收单位同意并告知研究所。青年人才研修期间的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修期满后青年人才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人事教育处报到并提交研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且不限于研修期间工作概况、达到的研究目标、个人收获与体会等,不少于2000字。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对青年人才研修总结报告集体函评,按三分之二专家意见核定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青年人才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晋职晋级和实绩考核依据。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由青年人才和接收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十三条 派出资助经费和派出待遇。
资助经费:研究所根据研修地区和研修时长为青年人才提供研修经费补助。青年人才研修期间需至少在接收单位全职工作2个月。接收单位在省外的青年人才,按6万元/人资助;省内访问学者按3万元/人资助。
派出待遇:在规定的派出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青年人才派出研修经费派出时拨付50%,研修结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拨付剩余资助经费。考核“不合格”者,研究所不予资助,且须退还前期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项目。
第十五条 青年人才派出研修返回后须履行不低于2年的服务期。服务期内主动调离的,须退还研究所为其承担的派出期间相关费用(含派出资助费用及派出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