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提升人力资源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选用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之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务。劳务派遣人员与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研究所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遵循“从严控制、严控增量、先批后用”以及“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

第四条 劳务派遣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研究所可申请设置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科研类:科研助理、重大科研项目助理;

(二)支撑类:野外台站辅助人员;

(三)管理、支撑部门辅助人员。

第五条 科研类派遣岗位,由副研究员/研究员作为聘用人申请设置,设岗申请须所属研究室、科技处、人事处审核。聘用人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一)可用科研经费余额100万及以上;

(二)主持“白名单”科研项目或课题;

(三)主持单项经费200万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六条 支撑类派遣岗位,须由所属部门申请设置。设岗申请须科技处、人事教育处、研究所审核。

第七条 管理、支撑部门辅助人员劳务派遣岗位由研究所统一设置。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身体健康,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首次在研究所就业的被聘用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45 周岁;

(三)能够系统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科研类劳务派遣人员须本科以上学历,其他劳务派遣人员须大专以上学历,且均须满足岗位所需相关专业方向。野外台站后勤人员可根据实际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

第九条 科研类、支撑类劳务派遣人员,由研究所人事教育处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公开招聘及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后公示5个工作日后履行聘用程序。管理部门、公共技术中心、信息中心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应参照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相关程序组织招聘。

第十条 拟聘人员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期一般为2年。重大科研项目助理聘期按项目执行期签订。超过60周岁者一般不再续聘。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所期间应遵守研究所岗位管理、意识形态、廉政自律、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日常考勤管理由所属部门统一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参照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或不再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将其退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科研部门、野外台站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由聘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出具考核建议结果。其他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由研究所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并退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需解除合同,应在聘用期内提前30日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聘用期限届满终止用工的,应当配合所属团队、所在部门完成工作资料交接、知识产权归属划分等相关手续。若劳务派遣人员拒不配合完成交接造成研究所经济损失的,研究所可依法向其追偿。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科研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地方同等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岗位职责及其工作经验及专业技术能力等由聘用部门提出建议薪酬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管理、支撑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由研究所统一核定。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水平不得高于研究所同等类型的在职职工。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派遣单位统一办理。有较高作业风险的岗位,须另行购买商业意外险。

第十七条 在研究所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可根据聘用人意见和年度考核结果申请从次年起调整工资标准,年度调薪上限不得超过5%,由研究所统一审核后自次年1月份起兑现。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科研部门、支撑部门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相关人员费用由聘用部门承担;管理部门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相关人员费用由研究所承担。

第二十条 聘用人及聘用部门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如发现虚假用工、“吃空饷”以及因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争议等情况,研究所将立即终止用工关系并将被聘用人退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聘用人取消招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如有同国家和上级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上级文件规定有变化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派遣制工作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地湖〔2020〕15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2026年9月28日
 

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设岗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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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聘用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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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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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劳务派遣人员续聘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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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招聘启事官网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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