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科发条财字〔2021〕63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 号)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的通知(试行)》(条财字〔2022〕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项目:
    (一)使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中科院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团队项目。
    (二)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财政专项安排的中科院基础前沿科学重点部署项目。
    (三)使用人才支撑体系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中科院人才项目。
    (四)2022年以后新立项的 B 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的纯基础研究类的专项。
    (五)使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中科院深化研究所改革经费。
    (六)2020年起后获批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七)2021年起获批的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及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八)2022年起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项目(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九)各级部门及有文件要求可以纳入“包干制”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三条 研究所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研究所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性开支。“负面清单”包括普遍性禁止原则和具体性禁止原则(见附件2)。
     第八条 基础前沿科学重点部署项目和 B 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可以从专项(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 20%作为奖励经费,用于人员绩效支出。其他项目按照研究所绩效管理方案,根据项目研究进展、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任务及成效在年终考核基础上,由研究所统一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绩效标准自主确定支出额度。
     第九条 研究所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有关管理费的补助支出,按项目实际到所经费的10%计提。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或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结题审计),经所财务处、科技处审核。研究所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在内网公开非涉密项目相关情况及资金使用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及科技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类型  
项目执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经费总额
(万元)
 
研究室/部   联系电话  
本人郑重承诺,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严谨务实;
(二)遵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规范,认真开展科学研究;
(三)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
(四)项目结题时,同意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研究所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需提交科技处备案。
附件二
  “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
一、普遍性禁止原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原则(包含但不限于以内内容)
(一)不得违反“过紧日子”、“厉行节约”的要求购置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不得年底“突击花钱”。
(二)不得拆分设备、服务等采购合同,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
(三)不得利用关联业务以非公允合同条款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四)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业务内容、工作量、单价等方式套取项目经费;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等业务。
(五)不得采用虚构事项、天数、人数等方式套取差旅费;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或重复领取相关补助;不得擅自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不得虚假编造交通费清单的上下车地点,不得单独列支应跟随差旅费支出的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上下班交通费;不得虚构业务租车合同套取交通费。
(六)不得借会议名义或虚构会议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变相报销接待费;不得通过虚列参会人员、天数等方式提高会议费标准;不得列支旅游景点门票、纪念品等费用;不得在会议费中报销烟酒、水果、花草等费用;不得以会议签到表代替劳务费、咨询费发放表。
(七)不得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不得未经审批购买外航机票、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或地点;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八)不得通过虚构劳务合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专家咨询费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答辩费。
(九)不得违反院及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或“包干制”绩效支出管理规定,违规发放绩效奖励和“津补贴”。
(十)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不得自报自批、授权特定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审批支出事项。
(十一)不得通过合作、协作费方式套取项目外协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相关条件及资质的协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