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研究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和《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23〕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行为,系研究所各部门接待国内相关单位以及个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的公务活动行为。研究所工作地包含南京和研究所野外台站所在地。
  •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学院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促进研究所工作和事业发展,提高办事效率为前提,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风俗,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        第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依据派出单位公函进行,公函需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无法提供公函的,则需提供邀请函及接待方案。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要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 第二章      接待标准
  •        第五条    接待用餐。接待来访客人鼓励在研究所职工餐厅安排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客人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六条    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来访客人住宿费用自理。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研究所负责其全部或部分住宿费的,须经分管所领导审批。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        第七条    接待用车。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人数具体安排接送车辆。如需所公务车辆接送,按研究所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接待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出具收款凭证。收款凭证由个人留存备查,不得用于报销。
  • 第三章     接待审批及经费管理
  •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任何部门和课题不得超限额、超预算支出。管理、支撑部门公务接待费根据研究所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的一定比例核定;课题经费列支接待费用的,原则上从横向收入经费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合理安排确需的支出。
  •         第十条     开支标准。一次公务接待只能安排不超过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元/人,特殊原因和重要客人经所领导审批可上浮20%,且必须说明原因。
  •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由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公务接待费,由办公室归口管理,接待部门需事先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核销清单》(附件1),预计接待金额不高于1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由课题组列支的公务接待费,由科技处归口管理,课题组需事先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核销清单》(附件1)。预计接待金额不高于1000元的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接待情况,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交职能部门复审登记。凡不符合公务接待费使用范围的开支,其费用不予报销,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接待清单包括全体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全体陪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报。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审批核销清单及接待公函(或邀请函)等有关公务活动证明材料。公务接待费支出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一次接待开具一张发票,不允许两次或两次以上接待开具一张发票。
  • 第四章      接待纪律与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从俭、从简。禁止超标准、超陪餐人数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购买消费购物卡及预付费餐饮卡。
  •        第十五条    接待费中不得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报销烟酒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无关支出。
  •        第十六条    监审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对本人公务接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外部审计及内部监督检查;各课题组长、部门负责人、所领导等审签人员对公务接待负有监管责任,对公务接待的合规性负责。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所原《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宁地湖〔202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