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由我所接待,以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为目的外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所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科研、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和审批规定。未经研究所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提前通过ARP申报,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所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经批准后执行。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应以审批通过为准,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标准间。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限1次。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按研究所车辆租赁有关要求办理。
(三)外宾赴地方出行时,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1次,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赠礼对象为教授级别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所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第十七条 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外地,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谁邀请,谁负担经费”,课题组邀请的外宾,接待费用由课题组负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 外事、财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接待负责人应予以主动配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外宾与我方签有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的,其来访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它类型外宾来访,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