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财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关于财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研究所财务公开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推动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遵循真实、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目的是强化研究所长效监督机制,促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提升研究所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一)重要事项财务公开
1.研究所年度预算、决算信息由财务处负责,根据财政部和中国科学院统一要求,按规定时间在研究所网站向社会公开。
2. 大额资金使用等经济决策事项,决策后由财务处在15个工作日通过研究所内网方式公开。大额资金额度根据研究所 “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确定。
3. 研究所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资源配置和预算绩效情况、统筹间接经费和结余经费等资源情况、“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由财务处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或年度工作会上公开,接受审议和监督。
4.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由行政资产处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单位内网进行公告和公示(涉密采购事项除外)。
5. 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由行政资产处在国家或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在单位内网同步公开。
6.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科技处以年报形式公开项目立项经费及执行情况、项目结题验收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其他项目上述信息由科技处通过研究所内网形式公开,公开时间与年报公开时间同步。
7. 关联业务涉及的业务内容、关联方关系和业务金额等信息,由科技处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在研究所内网公开。
8. 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的收入支出相关信息,由公共技术中心每年9月份在研究所内网公开。
9.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许可、股权出让、分红等)收益中奖励经费的分配情况,由科技处在分配方案决策后3-5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所内网公示。
10. 对外出租的房屋及其面积、出租时限、招租方式、租金标准等信息,由资产处在房屋出租前在研究所内网公开。
11.研究所内部往来业务包括:内部测试化验加工费、水电费、房屋占用费、车辆使用费、网络使用费、电话电信数据信息费、打字复印费等。每项内部往来业务由其业务所属部门负责核算,并至少于业务发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研究所内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业务内容和业务金额等相关信息。
12. 审计、财务检查、预算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在完成问题整改后,由党群监审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公告栏公开,或在适当时间通过会议通报等适宜方式公开。
(二)日常报销事项财务公开
1. 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原则上实行“报销完成随即公开”或定期公开机制,由财务处公开信息包括报销人、报销事项、金额、单价、数量、审批人等。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免于公开。
2. 日常财务报销事项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确保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课题组等。
3. 日常财务报销事项一般通过ARP开设公开专栏、开放ARP查询权限等方式公开。
(三)其他有关事项
1. 财务公开内容,不涉及保密内容或敏感信息。在内网系统公开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外发布,并辅以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被不当截取。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前,研究所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研判和评估,并制定预案、稳妥应对,保障财务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事项,按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3. 财务公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网络、公告栏、会议通报等形式。研究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网设置“财务公开”专栏,提高公开力度。
4. 财务公开的时间由各负责部门根据具体公开事项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有关部门和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研究所财务公开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所长是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所领导负责统筹组织推进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处牵头负责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所成立财务公开工作小组,由管理部门各个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各处室应公开事项的具体管理及研究所内各部门间公开事项的相互协调。
(二)检查督促机制
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财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财务公开工作落实、公开内容真实、公开范围准确、公开效果良好。
(三)信息反馈工作
财务公开作为研究所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党群监审处负责收集各类公开事项在规定的公开时间内从各种渠道获取的反馈信息。内审、纪检、财务等有关处室同时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形成财务公开监督的合力。同时党群监审处及时跟进反馈信息中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