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差旅费及野外科学考察差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6〕102 号)、《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条财字〔2014〕33 号)及《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所属管理部门、研究室、实验室、中心、学会、野外台站等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各类学生、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临时到研究所常驻地以外地方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尽可能在“智能公务之家”系统预订城市间交通费及选择入住宾馆。
第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履行相应的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申批单,为简化科研业务出差,课题组人员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履行手续,但出差后报销需填写科研业务出差备案表(见附件)。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三类等级标准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如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学生出差乘坐飞机需从严控制,学生因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可事先经核算账号负责人批准或知晓。
第九条 因任务紧急、特殊事项等情况的公务出差,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差旅费,乘坐的交通工具单程可按对应的标准上浮一类凭票据实报销;使用其他经费报销差旅费,乘坐火车的,单程最高可按上浮至第二类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予上浮。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只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天100元标准(其中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等,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租用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租用交通工具期间内的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包括往返机场、车站或码头等) 据实报销或按标准包干发放使用的方式,但不可重复领取。
第六章 野外科学考察及野外台站、试验点补助
第十八条 野外科学考察是指科考人员到工作条件艰苦、流动性大、食宿不固定远离单位驻地的县城城区(不含县城)以下、城市郊区、特殊无人居住区等野外地区进行观测、采集、发掘、测量、试验等工作。原则上不允许一人赴野外进行科学考察。科考人员到所台、站、试验点工作及其附近考察不属野外科学考察。出差期间全程使用车辆的,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野外科学考察补助实行以下办法:有住宿费票据的,住宿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限额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国家相关标准定额补助。因在野外露宿、帐篷、汽车中过夜、临时租赁房屋或其他难以取得合法住宿票据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连续的科考日志及全体人员工作照片),一般野外考察地区每人每天野外考察伙食费130元,零星公杂费50元, 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按司局级及正高级470元、其他人员200-370元的标准补助;进入沼泽、森林、沙漠(深入50公里)、高原(海拔超过3000米)等特殊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按实际进入天数每人每天野外考察伙食费200元(实际进入海拔超过5000的或者超过5天之上的天数可再上浮100元(两者不兼得)),零星公杂费50元, 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按司局级及正高级550元、其他人员250-450元的标准补助。上述零星公杂费是指野外科考期间因特殊原因发生的无法取得发票的零星支出补助,包括办公用品、印刷费和邮寄费等,原则上由科考人员共同使用。第一十九条 到我所台站及试验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学生等人员可由其导师或课题组长在50-100元的额度内选择)按十四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第十七的规定,但乘坐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可据实报销往返各一次的公共市内交通点与站点间的交通费,出差期间全程使用车辆的,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出差期间未全程使用车辆的,扣除使用车辆的天数外可发放交通补助。住宿费按各站点开具的住宿费凭据或证明,没有证明的试验点需付人员工作日志或日常考勤表或其他证明。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野外差旅期间所发生费用开支的票据之间在时间、地点、考察规模、工作量等要素上应能够相互印证,与考察无关的各类票据均不得报销。考虑到野外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使用非机动车辆、牲畜等运送科考仪器、装备以及使用当地民工搬运、充当向导、野外采挖及打桩劳务、青苗补偿及其他野外等工作发生的开支而不能取得合法票据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湖泊研究所自制原始凭证》,其中单人单次2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结算,超过5000元的需有较详细的付款依据说明。报销时需提供临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场景照片、签字确认的真实的手工收条或付款记录作附件。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或其他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住宿费在国家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为简化我所差旅费报销环节,连续出差且有公共交通往返票据的天数在1天以上且5天以内(含5天)的短期出差,住宿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包干和标准内凭据报销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但野外台站及试验点出差、其他方或出差接待方已经提供住宿条件的或者出差期间涉及与工作无关的节假日等时间段而导致出差时间不连续的,不适用住宿费包干。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同次出差的所有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同一种住宿费报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机票(附登机牌)、车票、不包干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单等凭证、多人自备车出差补贴表。住宿费、国内机票支出等需要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到南京市以外地区参加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及继续教育)等,学习期间伙食费需自理的,凭培训通知由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时间在10 天以内的,每人每天伙食及交通补助180 元;时间在10 天以上(含10 天)的,超过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二十五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若会议主办方安排指定点住宿的,可按会议通知标明的定点宾馆发票凭据报销,住宿标准为标准间或单间;会议主办方不安排住宿的,按本规定差旅费住宿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我所将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程序、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出差人员应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相关签字领导、检验及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及野外科考支付的临工劳务及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或转嫁差旅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研究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出差人员涉及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包干费的,取消其一定期间的差旅费包干资格。涉嫌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有关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