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技术中心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及中国科学院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高效利用的要求,规范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在院技术支撑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是本所从事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平台,中文全称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NIGLAS Shared and Core Facilities Center, CAS”。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为统筹管理全所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采购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推动仪器开放共享与高效利用;保障公用科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保证分析测试数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提高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支撑研究所科研创新,优先保障抢占科技制高点等重点任务。
第四条 中心实行“统筹购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方针,坚持“大型、通用、公用”的配置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五条 中心实行研究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若干名,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中心主任由研究所任命,其聘任及变更须报中国科学院科技基础能力局备案,并及时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及“中国科学院科技条件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
第六条 中心主任主要职责:组织制订中心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统筹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和效益;负责中心经济核算、年度预决算及经费使用;负责中心技术队伍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组织中心人员参加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七条 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掌握主管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和功能,能正确使用、维护和排除常见故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仪器功能开发,提升技术支撑能力;遵守检测流程,做到及时响应与快速检测;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所内外送检样品;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负责检测样品的接收、分发与寄回,数据与报告的发放及存档,测试费的收取工作;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中心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包括日常报销、宣传与接待、会务等。
第九条 中心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资格认定制度和岗位考核制度,形成科学、公正的技术人员评价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晋升和发展环境。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岗位聘任等挂钩。规范完整的共享网络运行数据、工作记录、仪器正常运行及维护保障、服务态度和质量是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建立内部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等,并予以公示。中心建立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提供网上预约服务,运行管理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网络运行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 中心应优先保障“抢占科技制高点”等院、所重点任务的技术支持和机时安排,根据需要设立快速响应通道。在保证完成所内测试和分析工作的同时,应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中国科学院科技条件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在线填报。
第四章 仪器管理
第十四条 由研究所购置的所有50万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纳入中心管理,以共享共用的方式为所内外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优先放置在中心公共实验室,由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出于专业特殊性考虑,由中心统筹管理的仪器也可放置在研究团队实验室内,由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中心有权根据使用和维护情况变更仪器放置地点与管理人,并定期公示仪器清单、管理人、放置地点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购置日期;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记录、检测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须由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落实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和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负责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实现用户身份识别、预约、计时、使用率和共享率统计。
第十九条 中心仪器设备提供的分析测试业务,按照《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中心应定期进行仪器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所主管部门的监查。仪器报废须经过中心主任同意后向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心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时,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故原因。中心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按照被损坏零部件价值及维修费用确定。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应追究仪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检测流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共享系统生成的委托单由业务管理人员审核。应客户要求签订的正式委托合同,由业务管理人员报所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原始检测记录须由检测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对记录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检测报告须由中心统一出具。
第二十五条 客户如需出具带有CMA、CNAS等标识的检测报告,须在检测预约前与中心充分沟通,明确报告用途及具体要求。常规检测完成后,不予补办此类报告。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成本核算。管理目标为年度收支平衡、略有盈余。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积极组织申请国家、院、地方等各级经费支持。各类经费原则上由研究所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入包括:国家、院、地方下拨的运行补贴;为所内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费与技术咨询费等;承担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获得的项目经费;研究所核拨的基本运行费;其他应列入年度收入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运行经费支出包括:人员费、劳务费、技术咨询费等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运行消耗费用(能源费、工作用房使用费、试剂耗材费、检测校正费等);办公、差旅、会议等日常办公费用及培训项目经费;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的项目执行费用;技术服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其他应列入年度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条 研究所统筹中心经费收支管理,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与批准。中心主任负责经费的日常收支管理,并接受财务资产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设立公共技术中心专用账户,参考中心往年支出情况,核定中心当年预算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经所务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及中国科学院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高效利用的要求,规范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在院技术支撑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是本所从事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平台,中文全称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NIGLAS Shared and Core Facilities Center, CAS”。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为统筹管理全所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采购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推动仪器开放共享与高效利用;保障公用科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保证分析测试数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提高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支撑研究所科研创新,优先保障抢占科技制高点等重点任务。
第四条 中心实行“统筹购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方针,坚持“大型、通用、公用”的配置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五条 中心实行研究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若干名,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中心主任由研究所任命,其聘任及变更须报中国科学院科技基础能力局备案,并及时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及“中国科学院科技条件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
第六条 中心主任主要职责:组织制订中心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统筹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和效益;负责中心经济核算、年度预决算及经费使用;负责中心技术队伍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组织中心人员参加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七条 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掌握主管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和功能,能正确使用、维护和排除常见故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仪器功能开发,提升技术支撑能力;遵守检测流程,做到及时响应与快速检测;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所内外送检样品;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负责检测样品的接收、分发与寄回,数据与报告的发放及存档,测试费的收取工作;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中心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包括日常报销、宣传与接待、会务等。
第九条 中心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资格认定制度和岗位考核制度,形成科学、公正的技术人员评价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晋升和发展环境。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岗位聘任等挂钩。规范完整的共享网络运行数据、工作记录、仪器正常运行及维护保障、服务态度和质量是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建立内部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等,并予以公示。中心建立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提供网上预约服务,运行管理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网络运行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 中心应优先保障“抢占科技制高点”等院、所重点任务的技术支持和机时安排,根据需要设立快速响应通道。在保证完成所内测试和分析工作的同时,应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中国科学院科技条件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在线填报。
第四章 仪器管理
第十四条 由研究所购置的所有50万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纳入中心管理,以共享共用的方式为所内外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优先放置在中心公共实验室,由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出于专业特殊性考虑,由中心统筹管理的仪器也可放置在研究团队实验室内,由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中心有权根据使用和维护情况变更仪器放置地点与管理人,并定期公示仪器清单、管理人、放置地点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购置日期;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记录、检测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须由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落实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和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负责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实现用户身份识别、预约、计时、使用率和共享率统计。
第十九条 中心仪器设备提供的分析测试业务,按照《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中心应定期进行仪器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所主管部门的监查。仪器报废须经过中心主任同意后向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心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时,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故原因。中心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按照被损坏零部件价值及维修费用确定。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应追究仪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检测流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共享系统生成的委托单由业务管理人员审核。应客户要求签订的正式委托合同,由业务管理人员报所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原始检测记录须由检测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对记录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检测报告须由中心统一出具。
第二十五条 客户如需出具带有CMA、CNAS等标识的检测报告,须在检测预约前与中心充分沟通,明确报告用途及具体要求。常规检测完成后,不予补办此类报告。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成本核算。管理目标为年度收支平衡、略有盈余。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积极组织申请国家、院、地方等各级经费支持。各类经费原则上由研究所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入包括:国家、院、地方下拨的运行补贴;为所内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费与技术咨询费等;承担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获得的项目经费;研究所核拨的基本运行费;其他应列入年度收入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运行经费支出包括:人员费、劳务费、技术咨询费等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运行消耗费用(能源费、工作用房使用费、试剂耗材费、检测校正费等);办公、差旅、会议等日常办公费用及培训项目经费;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的项目执行费用;技术服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其他应列入年度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条 研究所统筹中心经费收支管理,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与批准。中心主任负责经费的日常收支管理,并接受财务资产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设立公共技术中心专用账户,参考中心往年支出情况,核定中心当年预算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经所务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