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技术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样品与数据(报告)管理
       
客户委托前确认需要检测报告还是仅需检测数据。
       中心统一审核委托单、下放样品、退还样品。中心专职人员管理的设备,检测数据经所在检测组审核后由中心统一发放。科研人员兼职管理的设备,检测数据经所在检测组审核后自行发放。
       所有检测报告统一由中心出具,数据由各检测组签字确认。
       客户如需出具具有CMA、CNAS等标识的检测报告,应在检测预约前与中心充分沟通,明确报告用途及具体要求。常规检测完成后无法补办此类报告。费用由仪器负责人在中心已有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报告的具体要求、样品数量及附加工作核定测试成本,经与客户沟通确认、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按双方商定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二倍。

二、公共仪器与自主上机类仪器的使用
       
使用公用仪器前应向仪器管理人预约,预约方式采用网上预约方式。公用仪器的使用时间一般在工作时间内,如果确需在非工作时间内使用仪器,应向仪器管理人提出要求,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对于自主上机类仪器,用户须经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独立操作权限,按操作规程自主使用。
       所有公用仪器和自主上机类仪器的使用均应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数据准确性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三、测试费收取
       
测试费收取由中心扎口管理,所有入账测试费必须与共享平台委托单相对应。对于通过与所外单位签订合同形式收取测试费的情形,须由仪器负责人提供相应合同号,确保与共享平台委托单相关联。
       委托单须在共享平台有运行记录且完成后,方可进入测试费收取环节。

四、测试费减免
       仪器负责人在自己负责设备上预约的检测,测试费全免。
       凡由国家拨款支持、由中心负责运行的设备,其申报人可享受费用减付,具体减付方法及时公示。
       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不予减免测试费。
       测试费减免须严格落实公示要求,明确减免依据和比例,杜绝随意减免、无备案减免。

五、运行维护经费管理
       
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测试费收入全额上缴研究所。研究所根据中心年度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结合院运行补贴,统筹安排中心的运行维护经费。
       为保障仪器运行维护和耗材更新,研究所参考中心往年支出情况,核定中心当年预算额度,专项用于仪器维修、耗材购置、功能开发等直接支出,具体使用按研究所财务规定执行。该额度仅为便利仪器运行成本支出之用,如有结余,划入下一年度运行维护费用;如有重大维修等需求,由所务会审议后增拨维护费用。

六、附则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