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单位内部委托的分析测试业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依据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实验用房所发生的相关成本,水电气暖等燃料动力成本等,合理确定分析测试业务收费标准。单位外部委托的分析测试业务,收费标准除包含上述成本外,还应包括分析测试业务相关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和有关人力成本。
第二条 成本核算:仪器管理人员负责按照第一条的标准核算仪器运行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第三条 定价审核:
单价不超过100元/样且无争议的测试项目,由中心审核。
单价超过100元/样,或有争议(如用户提出异议、调价幅度超过20%等)的测试项目,须经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制定小组(下简称定价小组)审议。
第四条 批准与公示:审核或审议后的定价,经所务会批准,内网公示5日后执行。
第五条 定价小组由中心负责人任组长,秘书1人(不参与表决)。每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技术代表1-2人、财务资产代表1人、所内用户代表1-2人组成当次参会成员,并由中心确认参会名单。参会成员均享有表决权。会议审议意见经参会成员多数同意即为通过。当次会议的参会人员名单随定价文件一并报所务会批准,并在公示时一并公开。
第六条 已批准、公示过的收费项目,在新设备上沿用,无需审核、批准,公示后可直接应用;如成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可参照第二、三、四条执行。
第七条 样品要求及说明、备注等不涉及价格的技术性细节改动,无需审核、批准,公示后可直接应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
第二条 成本核算:仪器管理人员负责按照第一条的标准核算仪器运行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第三条 定价审核:
单价不超过100元/样且无争议的测试项目,由中心审核。
单价超过100元/样,或有争议(如用户提出异议、调价幅度超过20%等)的测试项目,须经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制定小组(下简称定价小组)审议。
第四条 批准与公示:审核或审议后的定价,经所务会批准,内网公示5日后执行。
第五条 定价小组由中心负责人任组长,秘书1人(不参与表决)。每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技术代表1-2人、财务资产代表1人、所内用户代表1-2人组成当次参会成员,并由中心确认参会名单。参会成员均享有表决权。会议审议意见经参会成员多数同意即为通过。当次会议的参会人员名单随定价文件一并报所务会批准,并在公示时一并公开。
第六条 已批准、公示过的收费项目,在新设备上沿用,无需审核、批准,公示后可直接应用;如成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可参照第二、三、四条执行。
第七条 样品要求及说明、备注等不涉及价格的技术性细节改动,无需审核、批准,公示后可直接应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