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共技术中心的科研支撑服务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6〕2 号)、《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26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采购价格在50万元以上,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研究所应整合全所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和引进,最大限度地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研究所鼓励和支持国产仪器设备的研发,在性能指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购置国产仪器设备。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是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在优先保证研究所科学研究使用的前提下,鼓励所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务资产处作为研究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共技术中心负责全所大型仪器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建设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团队,组织对技术支撑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咨询、测试方法及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活动;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资源共享工作,审定共享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监督大型仪器运行效果和经费审核。

第三章  仪器设备申购、共享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本所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统筹管理,由中心与财务资产处出具查重评议意见,同行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后,报所技术委员会审议,重点审议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可行性、仪器的技术先进性、可靠性、全生命周期成本及技术服务保障等。
第九条  大型仪器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仪器管理方案,包括仪器安装要求、安装地点、管理人员等。新增大型仪器设备统一由中心负责运行维护与开放共享,仪器申请人可按相关政策享受测试优惠。
第十条  单台(套)原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购置,如研究所已配备同类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重复购置。如购置理由合理充分的,例如存在现有设备严重老旧、机时超负荷等情况,可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所大型仪器必须在共享平台上开放使用,实时动态向社会发布信息,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采用线上预约方式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中心负责提供便捷的预约方式,并及时响应用户需求。
第十三条  ​​​​​​​单台(套)原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按需要开放共享,由仪器负责人向中心申请,中心备案后纳入共享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负责人负责仪器的验收、安装、运行维护及发展相关实验技术,并负责该仪器运行数据的在共享平台实时记录及成果汇总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负责人应确保大型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若仪器负责人因退休、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管理,或依据第二十条考核结果未达标,即启动仪器调剂程序。
第十六条  ​​​​​​​仪器调剂程序:通用型且有较大需求缺口的仪器由中心接管,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运行维护;专用型且用户面狭窄的仪器由财务资产处在研究所范围内统筹调剂;调剂期内无人接手的,由财务资产处统筹跨单位调剂。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共享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收费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为激励全所大型仪器的高水平开放共享、技术创新与能力提升,公共技术中心将根据科技部考核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要求,设立专项激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运行成效补贴
       对于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国民经济主战场、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仪器,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技术创新补贴
       以竞争性项目形式支持仪器功能深度开发与升级改造、关键部件维修与日常维护、性能提升;仪器负责人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认证及学术交流活动;急需的小型辅助仪器(单价10-30万元)申购。
       (三)测试基金补贴
       面向所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前沿探索或小微企业的共享测试任务给予一定的成本补贴。
       运行成效补贴的评选细则、技术创新补贴项目的申请遴选细则,由公共技术中心另行制定,评选及遴选结果经所务会批准后执行。测试基金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公共技术中心另行制定,不设仪器考核等级限制。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共享使用考核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相关规定展开。纳入共享平台的全部大型仪器分为中心管理设备和科研团队兼职管理设备两类,实行差异化考核结果运用(见第二十条)。具体考核标准由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后公示,考核内容包括年运行机时、年检测样品数、所内所外共享率及运行成果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档。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运行成效补贴:面向考核结果为A、B档的仪器,C、D档不参与。
       (二)技术创新补贴:面向考核结果为A、B、C档的仪器,D档不参与。
       (三)中心管理设备:考核结果作为仪器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具体按研究所《管理、支撑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四)科研团队兼职管理设备:考核为A档或B档的设备,其所在研究室后续申请购置新仪器时给予优先支持;考核为C档的设备,维持现有支持政策不变;考核为D档的设备,取消该仪器负责人后续申请购置新仪器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为D档的设备,启动调剂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大型仪器共享使用办法(试行)》(宁地湖〔2020〕22号)废止。